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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关于土地整治服务就地脱贫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20日 14:33来源:水城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大扶贫”战略行动部署及市、县关于脱贫攻坚的相关安排,结合水城县土地整治项目实际,现就“十三五”期间实施“村民自建”土地整治项目助推精准扶贫和服务“三变”改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7年至2019年通过土地整治项目计划12000就地脱贫(低收入)人口每人整治1亩优质农田。自2017年起,每年完成为3000就地脱贫人口每人整治1亩优质农田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精准布局,助推精准扶贫。一是项目布局以“大扶贫”战略为导向,以贫困人口耕地相对集中区域,因地制宜选择项目实施区,并综合运用增减挂钩等各类政策,整合涉农资金,形成合力助推脱贫攻坚。二是项目实施要重点体现“三得”(即:一得优质耕地;二得施工劳务收入;三得农田基础设施资产)。三是项目用工要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增加施工劳务收入,加快脱贫步伐。

(二)探索新模式,服务“三变”改革。一是将整治后的新增耕地交回村集体入股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涉农企业,用土地资源作为股权,使农民变股东,获取土地流转入股分红。二是各乡(镇、街道)引导农民将整治后的优质耕地参与土地流转,增加流转收益,同时再引导流转出土地的农民到企业务工,获得劳务收入。三是把土地整治与“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七大特色产业”等相结合,引进精品水果、中药材、蔬菜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承包大户等,实现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

(三)村民自建,实行挂图作战。充分发挥农民在土地整治中的主体作用,项目原则上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项目进度倒排工期,细化责任,实行挂图作战。

(四)保护生态,倡导绿色发展。探索绿色土地整治模式,从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石漠化治理、生物多样性保育等多角度进行生态设计与施工。

三、管理要求

(一)项目申报和审批。县级下达任务后,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申报,并组织规划设计的评审;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立项;县财政局负责组织项目预算评审,县农业局、县水务局、县交通局等部门共同参与评审工作。方案根据贵州省“村民自建”土地整治工程设计标准化图集编制,可作为工程施工、竣工决算及审计等的依据,项目工程预算原则上控制在200万元以下。

(二)项目公示。各乡(镇、街道)负责项目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范围、项目涉及建档立卡贫困人数、工程类型、数量、标准、投资、进度、竣工时间、实施单位、责任人、监管人员和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等。

(三)项目实施。各乡(镇、街道)是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进行全面管理;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施工主体,负责项目的工程施工。项目施工用工优先安排贫人口,其次是本村村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条件组织施工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施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村企联建、村(合作)社联建、委托建设等方式。项目应根据实际开展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工作,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点优先满足贫困人口需求,其费用可列入项目预算。

1.施工队伍。“村民自建”施工队伍可以是村民自建委员会、村民自建小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民委员会无条件组织施工的,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实施。施工队伍需明确管理机构,项目施工负责人及技术、安全、质检、项目资料等方面需由专人负责,对项目施工管理负责。也可根据相关规定选择有能力的技术单位代为管理,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施工队伍要按要求作好施工日志等相关施工记录及影像记录。

2.监管机构或监理单位。为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需明确具体的质量监管机构或监理单位,可以组建临时监管机构(项目群众监督委员会),明确项目监管负责人、现场监管责任人及监管员。项目监管负责人可由驻村工作队员担任,现场监管责任人可由村、组干部担任,监管员可由村民推选代表担任。没有条件的,可采取技术监管服务外包的方式,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专业的监理单位或其他技术服务单位代为监管,或聘请相关技术人员作技术指导。监理机构(监理单位、项目群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项目工程进度、质量进行监管。临时监管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参与项目施工和施工管理,负责监管的监理单位或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与项目施工或施工管理技术服务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项目协调。各乡(镇、街道)及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的解释和协调。一是做好解释工作,村民自建土地整治项目是服务农业生产、方便农民出行和生活,不改变原有土地权属和用途,没有补偿。二是协调好项目施工占用农户土地,实时跟踪项目进度,确保项目按时竣工验收。

(五)项目验收。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收集、编制相关验收资料,并通过审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县发改、审计、财政、农业、水务、交通等部门组织验收。

(六)项目管护。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项目的管护主体。项目通过验收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明确责任和义务。

(七)资金拨付。施工主体提出申请,监理机构(单位)负责审查,各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后,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复核,报县财政部门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最后的结算以审计结果为依据,项目业主要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工程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

(八)信息报送。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监管要求和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分阶段及时填报信息,项目业主按月将项目进展情况、“三得”情况、存在问题于每月22日前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汇总填报。

(九)实行奖惩。对高质高效完成土地整治项目任务及土地流转较好的乡(镇、街道),在下年度中优先安排资金和项目,同时考虑增加建设用地指标;对于项目推进速度慢,完成质量较差的乡(镇、街道),减少下年度的土地整治资金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十)其他事项。一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好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安全施工。二是保障务工人员工资,对于由联建单位垫资实施的,要及时兑付务工人员工资,严禁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为确保土地整治服务工作取得实效,成立水城县土地整治服务就地脱贫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谢寿阳(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吴桂祥(县政府办副主任)

李珍辉(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卢万林(县财政局局长)

金鑫(县发改局局长)

戴顺龙(县农业局局长)

凌涛(县水务局局长)

段昌友(县交通局局长)

唐勇(县公安局副局长)

杨玉乾(县林业局局长)

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成员:根据工作需要从涉及乡(镇、街道、村)及发改、财政、农业、水务、交通、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抽派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珍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土地整治项目日常工作,指导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施工、审计、验收。

资金保障。一是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整合资金、资源互补,避免重复建设和资金浪费,同一项目可探索不同部门资金整合实施。二是已竣工验收或实施完工的土地整治项目,经审计后结余资金可结转用于实施新的精准扶贫土地整治项目。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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