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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桦甸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炉,快看你家在征收范围吗!

2017年10月24日 14:39来源:桦甸市政府点击量:0

日前,吉林市桦甸市政府公布了对东至永文路、西至滨水路、南至长胜东街、北至渤海大街及安居大兴家园小区西侧平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面积征收并计算货币补偿款。

桦甸市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了棚户区改造的需要,桦甸市人民政府拟对东至永文路、西至滨水路、南至长胜东街、北至渤海大街及安居大兴家园小区西侧平房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补偿:

(1)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面积征收并计算货币补偿款。

(2)对附属物、装饰装修按照征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3)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20%予以货币奖励。

(4)被征收房屋由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有的,按照一户房屋所有权证的标准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用货币化安置购房款购置房屋,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按照下列规定安置补偿:

(1)平房选择多层楼房的,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征一还一”,每户另无偿增加9平方米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需再增加9平方米的,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每平方米1700元的标准交纳。平房选择高层楼房的,原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征一还一”,每户另无偿增加18平方米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交纳;多层楼房选择多层楼房或者多层楼房选择高层楼房的,每户无偿增加9㎡建筑面积;被征收人需再增加9㎡的,增加部分按照建造成本价多层每平方米1700元、高层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交纳。在房源允许的情况下,被征收人仍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交纳。

按照以上规定标准计算确定可享受的安置房面积后,计算货币化安置购房款。被征收房屋货币化安置购房款=购买安置房采购价ⅹ被征收人享受的安置房面积+附属物补偿款+按照征收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补偿款-就近上靠户型及按照建造成本价购买增加面积的自交费用。

(2)对附属物、装饰装修按照征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

(3)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时,如果选定安置房面积小于依据征收政策计算确定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剩余面积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单价计算补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余款。

(4)货币化安置房为商品房。

(二)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面积、用途“征一还一”予以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为相同建筑结构的,原面积部分不交结构差价;不同建筑结构的,原面积结构差价款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交纳。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增加部分的价格协商确定。征收非住宅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由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因产权调换造成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的,征收机构应当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0.8%的月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对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1.2%的月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机构提供周转用房或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征收机构应当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记载的营业场所为住宅房屋,正在经营且依法纳税的,除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外,征收机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对从事商业、服务业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20%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期搬迁的或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5%补偿;

(2)对从事生产加工业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15%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期搬迁的或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3%补偿;

(3)对从事公司办公、仓储等其他经营性活动的,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10%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期搬迁的或在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协议的,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价值的1%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助及奖励政策

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期搬迁的,按以下标准给予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奖励。

(一)按照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17元/平方米标准发放搬迁费。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照60平方米计算。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临时安置费。

(三)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每户给予10000元搬迁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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