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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淳安县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7年10月31日 10:00来源:淳安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淳政办发〔2017〕10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大我县“腾笼换鸟”力度,拓展发展空间,促使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动淳安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促进淳安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工作。为积极稳妥做好政策调整工作,特制订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坚定秀水富民路,建设康美千岛湖”战略,以“亩产效益”为核心的综合评价体系及差别化要素配置机制的要求,通过计算企业亩产税收,建立以“亩产税收”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亩产税收贡献大、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的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低效用地的成本,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实施内容

(一)确定“亩产税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为“亩产税收”对象。

(二)划分行业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划分为制造业、商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类。

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上年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三)明确考评方法

根据“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土地利用、劳动保障等因素,将试点对象划分为激励类、扶持类,结合行业亩产税收平均值,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即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产出。其中“分子”以上年度(截止第二年5月31日)国地税应征数加两部门征管、评估、自查查补税款(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购税及社保费等规费),减去退库数;“分母”为实际土地使用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四方确认”(国土、乡镇、地税和纳税人)面积为准,加上租入的土地面积,减去出租土地面积。

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供地协议允许一次供地、分期实施的,按投产土地面积计算。

对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土地的企业,按土地总面积计算亩产税收贡献。

集团类企业,合并计算“亩产税收”。

税(费)额与用地面积之间必须符合配比的原则。

(四)调整土地等级划分和单位税额标准

按照“提标准、稳基数、重激励”的原则,结合我县城镇经济发展情况,调整千岛湖镇和文昌镇一、二和三级土地等级范围,同时调整单位税额征收标准。

一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一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千岛湖镇中心城区的范围:即东至县地税大楼;东南至东南码头;南至自来水厂;西南至新大排档;西至千岛湖大桥东侧桥头;北至阳光路与05省道交叉口各点连线范围内的土地;

二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二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千岛湖镇行政区域内除一级土地外其他土地以及文昌镇行政区域内土地;

三级土地征收标准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三级土地等级地段范围为汾口镇、威坪镇、大墅镇、临岐镇、石林镇、枫树岭镇、梓桐镇、姜家镇、中洲镇9个建制镇行政区域内土地。

我县未列入乡镇行政区域范围的土地,按三级土地单位税额标准征收。

乡行政区域内,符合征收条件的,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确定土地等级和单位税额征收标准。

(五)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除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均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如下:

1.激励类企业,当年给予较高幅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增强其竞争力。县地税局根据亩产税收的变化情况可作适时调整。

2.扶持类企业,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当年给予适当比例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培育其发展壮大。

对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电信运营、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行业企业,暂不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对政府确认的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违反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不予减免。

(六)工作职责

1.县发改局负责提供符合产业导向的证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清册;

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企业用地清册、违法用地和闲置土地企业名单;

3.县环保局负责提供受处罚或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清册;

4.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诚信评定C类企业和黑名单企业清册;

5.县商务局负责提供发展前景较好的相关企业清册;

6.县国税局负责在第二年6月15日前提供企业应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和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7.县经科局负责提供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企业、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未完成节能降耗企业、关停淘汰企业名单;

8.县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受行政处罚的企业清册;

9.县地税局负责在第二年6月15日前提供企业应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分税种税收收入明细、企业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具体落实亩产税收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财税的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税局,由地税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考评、调研、宣传等日常工作。

(二)建立部门联动。建立由县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参加的联动工作机制。各部门定期公布行业和企业评价标准;强化部门协作,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县工作。各乡镇要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小组,制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方案,明确产业结构调整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要落实专人负责用地收储、用地交易审核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亩产税收”贡献评价工作,建立工作责任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确保目标任务落实。涉及各有关部门承办、配合的工作,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主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涉及企业切身利益,关系到“亩产税收”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实施效果,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正面宣传,引导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促使企业充分考虑土地资源持有成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和增长模式,增强企业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识。

本实施意见由县地税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2007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淳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的通知》(淳政办发〔2007〕223号)同时停止执行。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县各群众团体。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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