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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州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1月03日 10:26来源:永嘉县点击量:0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功能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永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

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树立“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全县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总体要求,对企业开展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切实提高经济效益。

二、适用对象

全县范围内使用土地2亩以上的纳税人,为专项工作适用对象。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包括金融保险业、石油化工业(含加油站)、邮电通讯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烟草、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等行业企业。适用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在当年评价中予以一票否决,不予享受优惠政策:(一)当年发生税收重大违法案件被立案查处补税金额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三)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的。

三、实施方法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及适用税额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调整县内企业用地土地等级及适用税额标准,具体区域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见附件。

(二)亩均税收的评价方法。

以纳税人会计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入库税费总额除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企业亩均税费,企业亩均税费=税费总额/企业土地面积。

税费总额=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厂房转让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地税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合计数。

土地面积是指企业实际自有的土地面积,不包括租入土地(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面积。

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自领取土地不动产产权证之日起36个月建设期内,暂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也暂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优惠政策;待36个月建设期满后,再计入企业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

纳税人以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要求计入土地面积计算亩均税费,以及以其他非政府出让形式获得的土地,如土地实际使用时间不足一年的,在计算亩均税费时,该土地面积按土地使用税应征税月数折算。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亩均税费在10万元(含)-3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50%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在30万元(含)-50万元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75%以内的优惠;亩均税费超过50万元(含)企业,可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以内的优惠。

四、其他相关事项

(一)减免税与企业评价的年度对应关系。为便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统一以企业上年度评价情况确定本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适用依据。

(二)企业应根据省地税局2015年第17号公告要求,如实履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义务,对存在故意少申报应税土地面积的企业,不予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分类分档优惠政策。

(三)企业同时符合本方案中多项减免税优惠条件的,由企业择优选择适用政策。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幅度及行业亩均税费标准,授权县地税局根据全县经济总体运行情况,可每年进行适当调整。

五、工作要求

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是加快我县经济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开展专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腾笼换鸟、机器换人、空间换地、电商换市及永商回归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立工作机制,指定专人,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落实。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县地税局:负责企业土地亩均税收的计算评价,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分档优惠政策;

县国税局:负责向县地税局提供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内缴纳入库的国税税收(不包括厂房转让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合计数、纳税人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情况;

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纳税人用地面积及个别纳税人提出的有关土地面积异议的核实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提供当年发生污染环境事故企业核实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提供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企业核实工作。

各责任单位应于次年4月底前向有关部门提供上年度数据信息,相关纳税人的评价工作应于次年6月底前完成。

本方案自2018年度起实施。

附件:永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附件

永嘉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土地等级划分及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级别 土地范围 税额标准
一级 瓯北街道辖区内的土地 8元/平方米
二级 三江、东城、北城、南城、黄田、乌牛街道辖区内和桥头、桥下镇辖区内的土地 6元/平方米
三级 沙头、大若岩、碧莲、巽宅、岩头、岩坦、枫林、鹤盛、金溪镇辖区内的土地 4元/平方米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政协办,县人武部,县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印发

附简介:永嘉县,中国浙江省温州市下辖的一个县,位于浙江省东南部,瓯江下游北岸,东邻乐清、黄岩,西连青田、缙云,北接仙居,南与温州市区隔江相望。总面积2674平方公里,人口78.92万,下辖8街道,10镇。素有“中国长寿之乡”,“中国泵阀之乡”,“中国纽扣之都”,“中国玩具之都”的美称。永嘉历史悠久。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始建永宁县,隋开皇九年(公元589年)改称永嘉县,取“水长而美”之意,也是温州地区文化的起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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