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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22日 16:11来源:中卫市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中卫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和《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卫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区每宗农村宅基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登记确认农村宅基地产权,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实现凭证管地用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统筹兼顾,加快推进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求,统筹兼顾,在原有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增加农房调查等工作任务,积极推进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规范调查,依法登记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用地上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基本情况。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会审制度,加强业务审核,解决登记业务中的疑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三)便民高效,维护稳定

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依法登记的原则,依法依规、按程序妥善处理房屋、土地权属争议,切实保护群众合法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三、工作目标及任务

(一)工作目标

通过调查,查清中卫市范围内每宗宅基地及农房的位置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大小、权利人状况等基本情况,对所有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17年完成20%的任务,2018年完成60%的任务,2019年完成全部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二)工作任务

利用已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成果,开展农房调查,补充新增宅基地调查,全面完成全市农村范围内宅基地及农房调查工作,将调查成果及宅基地登记成果整合建立农村不动产业务数据库,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要。

1、准备工作。印制满足调查和登记的申请表、房屋信息调查表、调查底图等图表,收集相关确权登记资料。

2、补测新增及有变化的宅基地。补充调查和测绘新增以及界址、面积、地上建筑物发生变化的宅基地,获取宅基地坐落、权属、四至、面积及用途等地籍信息,绘制地籍图、宗地图。

3、农房调查。依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地籍调查规程》、《房产测绘标准》等相关技术要求,利用现有的宅基地调查成果开展宅基地上的农房调查和测绘,包括房产调查、分户图绘制、面积量算,补充调查户籍情况、建房时间、房屋结构、层数、有无其他住宅等。

4、数据汇总入库。利用宅基地地籍管理数据库,结合农房调查成果,整合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县级宅基地及房屋权籍数据库,并将调查成果整合汇交到宁夏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中。

5、登记发证。采购符合标准的不动产权证书,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包括申请资料收件、扫描、审核、公告、登记、发证等。

四、工作范围及方法

(一)工作范围

对本辖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一并开展“房地一体”全覆盖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全部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逐村逐户对因铁路、棚户区改造等建设项目占用实施拆迁的宅基地及房屋登记档案进行清理、注销,不再纳入此次登记颁证范围。

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范围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界址范围内,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对宅基地上的简易房、棚房、农居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

(二)工作方法

该项工作在充分运用己有农村宅基地权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进而完成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五、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权利人按照规定和要求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时已提交法人身份证明书及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的不用再提交)及宅基地、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需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由村民小组协助收集《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经村委会、乡镇审核后报送不动产登记机构集中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对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源材料、农房权源材料、村委会和乡镇证明材料等进行初步核实。无异议的,确认收件办理。并对照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要求,确定需要补充调查的内容。

2、权属调查。充分调动镇(乡)及村民委员会工作积极性,利用已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结合申请受理环节审核情况逐村逐户查清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及宅基地权利人和农村房屋权利人一致性等要素。调查过程中,对权利人姓名、原实测房屋边长、面积无异议的,由权利人签字认可。不一致的,必须查明原因,确保房地一致。无法处理的通过登记簿备注或搁置争议。

3、地籍测绘。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地籍测绘成果,权利人对原有宅基地地籍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补充测绘宗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新建宅基地或移民迁入区宅基地需要实测宅基地和房屋,完成确权。

4、房屋测绘。农村房屋调查精度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简便易行的调查方法,通过描述方式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简易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报告。对于新型农村社区或多(高)层多户的,可通过实地丈量房屋边长和核实已有户型图等方式,计算房屋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5、权属审核。权属审核采用“两公告、两签字、两级审核”模式。即:利用已有的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权属调查资料、地籍测绘及房屋测绘成果,绘制形成公示地籍图,在村民小组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权利人签字确认;有异议的由国土局、技术单位、镇(乡)、村民小组各一名工作人员形成的权籍调查小组进行补充调查,对照调查结果,修改后形成一套“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核定,依照相关规定对土地房屋权属、土地面积、用途、登记主体、类型、内容、程序和权属资料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审核、核定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由审核、核定人员带领权籍调查小组成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审核、核定后,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申报的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通过地籍图的形式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审核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权利人、村民小组委员会签字并加盖村民小组委员会公章进行确认,确认后统一填写不动产登记审批表。

6、数据入库。不动产登记机构监督技术单位进行数据入库,确保入库数据与公告确认数据一致。数据入库后形成登记颁证数据,为集中制证提供数据保障。

7、登记颁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填写不动产登记簿和归户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镇(乡)集中统一申领的方式集中制证发放。暂不申领的,不予制证。

8、资料整理。设立专门档案室,档案资料可按年度、地域、类型、统计台帐等将纸质资料分类存档并妥善保管。将所有纸质档案资料先行扫描并存入电子文档。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力量,统筹信息资源,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统计、查询基本信息库,逐步完善确权登记颁证信息库功能,并与现有农村土地调查成果信息数据库相对接,逐步建立农村房地管理信息录入、查询、统计等基础信息。

六、工作步骤及时间节点安排

(一)编制工作方案(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20日)

制定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工作任务、登记范围、各部门职责及时间节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9月20日—2017年10月30日)

各县(区)要选择不低于2个行政村试点开展农村宅基地与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为全面开展登记颁证工作总结经验,修改、完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不足。

(三)确定技术单位(2017年9月25日—2017年10月30日)

各县(区)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技术单位。

(四)动员培训(2017年11月1日—2017年11月5日)

由市(县)国土局、县(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召开一次动员及培训会议,参会人员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及各镇(乡)负责人,对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及相关政策进行解读,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由市(县)国土局负责对调查登记颁证的工作人员和技术单位集中培训,熟悉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权属界线调查、指界、技术规程和工作方法,掌握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要领、标准。

(五)资料收集整理(2017年11月5日—2017年11月10日)

主要包括:(1)农村宅基地已登记颁证的成果资料;(2)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资料;(3)相关村(组)、单位及个人土地权属历史资料;分幅权属界线图;(4)土地权属争议裁定书和相关依据;(5)农村居民点宗地图;(6)镇(乡)土地利用现状图;(7)村庄规划图、现状图;(8)土地变更调查资料;

资料整理收集阶段需解决农村宅基地登记颁证成果数据导入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系统、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系统数据导出和导入数据库的技术性问题。

(六)编制技术方案(2017年11月10日—2017年11月30日)

技术单位编制各县(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方案,经县(区)国土资源局审查(沙坡头区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实施。

(七)宣传发动(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1月30日)

以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市(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印制宣传手册(户均一份),由县(区)政府统一安排各镇(乡)、村开展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加强宣传、解读宅基地不动产统一登记政策,特别是“房地一体”登记的政策规定、登记程序、证书用途、原有证书依然有效等政策的宣传,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八)全面展开登记颁证及数据库建库工作(2017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0日)

全面展开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图件绘制、权属审核、登薄及颁发证书等工作。

(九)开展数据库建库工作(2020年1月1日—2020年7月30日)

依据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建库的相关标准、规范完成数据库建库工作。

(十)检查验收及汇交工作(2020年8月1日—2020年12月30日)

根据工作实施的情况,查漏补缺,完善数据库建设工作,总结经验,做好检查验收及数据汇交工作。

七、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7〕14号)已明确的职责,通力协作、抓好落实,确保该项工作的圆满完成。

(二)强化宣传作用

要充分利用多种途径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政策和重要意义,提高农村居民依规建设和依法保防财产,用活资产的意识,国土资源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加强业务培训和上门指导,营造登记发证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障

各县(区)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除自治区财政拨付工作经费外,不足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拨付并足额纳入县财政预算(沙坡头区工作经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全力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四)加强部门协调

市(县)国土资源局要与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区(县)人民政府、各乡镇协调沟通,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各部门要相互支持、理解和配合,为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加强纠纷调处

各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对加大纠纷调处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的力度。对涉及农村土地房屋的各类历史遗留权属争议情况,要本着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村民治组织作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权属问题。及时厘清化解不动产权属争议,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六)强化检查指导

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密切关注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进展情况,主动深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指导,随时掌握项目实施动态,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参与实施的技术人员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建立各级工作进展信息联系机制,形成畅通的上行下达、下情上报通道,按照总体工作安排逐级督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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