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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赤壁市农村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赤政办发〔2017〕78号)

2018年01月02日 09:41来源:赤壁市政府点击量:0

关于印发《赤壁市农村供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赤政办发〔2017〕7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赤壁市农村供水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赤壁市农村供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共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是指输水、配水管道(用水户水表以外的大小管道)、管道标志、取水口水工防护构筑物,消防栓、伸缩器、逆止阀、计量仪表、排气阀、排污阀、窨井、窨井座及窨井盖,敷设供水管道用的管墩、支撑墩及其他设施。

第四条 农村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产及其他用水的原则,确保农村供水用水安全。

第五条 市政府大力支持农村供水事业发展,健全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机构;各乡镇应指定农村供水专管人员;各行政村应配备农村供水协管员。

第六条 市水利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的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供水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三)负责审批农村供水工程取水许可;

(四)负责农村供水建设管理、供水单位运营及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

(五)组织编制农村供水工程保障应急预案,建立信息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

第七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有关工作:

(一)市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及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农村供水相关资金,加强资金的监管;

(三)市卫计局负责加强宣传、普及饮水安全知识和卫生监督管理,对农村供水工程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监测;

(四)市教育局负责配合市水利局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校供水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五)市住建局负责配合市水利局做好城镇供水设施向周边乡村延伸的规划、设计及建设工作;

(六)市供电公司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的用电,为农村供水工程提供方便优质的服务;

(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优先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安排年度计划指标,积极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用地的报批;

(八)市国税、地税局按照相关规定对农村供水工程减免相应税收;

(九)市环保局负责对农村供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及水质监测;

(十)市农业局负责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与农产品加工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禁投肥(药)养殖,切实保护好农村供水水源,防止对水源的污染;

(十一)市物价局负责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的用电价格市场管理,核定农村供水工程的供水价格及其监管工作。

第八条 农村供水涉及的下列费用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一)农村供水工程及农村供水管理设施建设地方财政配套部分;

(二)农村供水用水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

(三)农村供水水质检测、化验及监测费用;

(四)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补贴

(五)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户的水费补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村供水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应作为城乡一体化规划的重要内容,与其他供水规划相衔接,保证农村供水水量和水质。

第十条 鼓励采取现有供水工程管网延伸、互连互通改造,在乡镇集镇所在地建万人千吨以上规模水厂等方式,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的申报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设备和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由水利、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水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和《湖北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取得卫计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不得供水。

第三章 供水与用水

第十四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

(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由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个人)共同投资的,其所有权按照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共同所有;

(四)由单位(个人)投资,政府给予补助的,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单位(个人)转让农村供水工程的,其中政府补助资金转为政府投资资金。

改建、扩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对改建、扩建前后进行资产确认,按照前款规定明晰产权人。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工程的运行维护和经营管理可由用水户协会或村委会直接负责;也可经2/3以上用水户同意,通过公开竞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承包给有资质的专业管理单位或具备相应管理能力、掌握供水技术、讲诚信的个体户经营,并签订合同,明确用水户协会(村委会)和经营者的权责与收益分配等。

第十六条 集体所有或个人(企业)投资者所有的农村供水工程经营权,由投资者自主确定经营模式和经营者。

第十七条 鼓励基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参与经营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原则上农村居民以户为单元作为一个用水户,农村单位以单位为单元作为一个用水户。户与户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经双方协商愿意,也可以作为一个用水户;

(二)按有关政策规定认定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特困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同供水单位签订供水用水合同,水费由县级财政补贴。

第十九条 供水单位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坚持做到水量、水质和水价“三公开”;

(二)供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三)对不可抗力,如停电、爆管、生产设备损环等原因造成停水的,供水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告知用水户,并在承诺的期限内恢复供水;

(四)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

(五)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七)接受市水利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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