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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绍兴市越城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2018年01月19日 11:44来源:越城区政府点击量:0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

越政办发〔2017〕1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我区耕地面积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着力提高耕地质量,保持全区耕地占补平衡和总量平衡,切实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4号)及省国土厅、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全面建立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耕地保护补偿对象和范围

耕地保护补偿对象:承担越城区(高新区)耕地保护责任和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耕地保护补偿范围:越城区(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耕地(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和其他一般耕地,含可调整耕地)。对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实有耕地面积中畜牧(水产)养殖用地种植苗木或发展林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建设用地(含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耕作层遭破坏、抛荒2年或2年以上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纳入补偿范围。

二、差别化耕地保护补偿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以土地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实行差别补偿,补偿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倾斜,其中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80元/亩·年、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外的永久基本农田60元/亩·年、其他一般耕地40元/亩·年。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户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以二轮承包耕地面积为基数发放,补偿标准每年度进行动态调整,主要根据省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和经调查核定的应补贴面积确定。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区级分成部分以及其他财政资金结合省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落实。今后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可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三、耕地保护补偿条件

以行政村为单位按年度进行补偿,且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耕地保护责任制已落实,区、镇(街)、村、户已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

(二)补偿年度内未发生违法用地或其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农业“两区”行为,但补偿年度内被卫星遥感、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发现,经区级国土部门查实或农业等部门认定后,已按要求落实整改到位并由属地镇(街)出具认定意见的。

(三)涉及农业“两区”管护的,必须既符合农水部门管护要求又必须是已严格落实种植粮食作物(包括大棚蔬菜等)的。

四、公示和下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如实做好上一年度耕地承包、耕地面积(含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耕地类别、农作物种植等情况统计和汇总,并在本村公示7日。

(二)属地镇(街)须对各村(居)上报情况认真检查核实,重点做好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的汇总审核工作,确保各村(居)上报情况的真实性。

(三)区国土资源部门核定审查上报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耕保责任制落实、土地片遥感执法、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分村成果、设施农业用地、被征(占)用进行非农建设(含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等情况,牵头做好镇级耕地保护补偿的汇总审核工作。区农水部门抽查审核粮食功能区、畜牧(水产)养殖、设施农业用地、苗木林果种植、耕地抛荒闲置、耕地质量达到耕种条件等情况,牵头做好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农户耕地保护补偿的汇总审核工作。

(四)区财政、国土、农水部门共同拟定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方案,并将分配方案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7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区财政部门行文统一下达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其中村级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由镇(街)财政按有关规定拨付给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涉及农户的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应通过“一卡通”等方式,直接发放到农户帐户。

五、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

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下达后,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将资金主要用于农田基础设施修缮、地力培育、耕地保护管理等,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也可用于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等。补偿资金实行镇级代理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民主议事规则,制定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经属地镇(街)同意后,按规定分配和使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列入村务重大公开事项,每年应向本村广大农户公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保护补偿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各级各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各镇(街),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职、加强配合,确保耕地保护补偿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责任。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辖区内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划定后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区、镇(街)、村、农户要层层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明确永久基本农田及示范区保护面积、范围、期限,落实保护责任,防止耕地“非农化”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涉及的农户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切实做到不被非法占有耕地、不撂荒、地力不下降。

(三)加强监督检查。区财政、国土、农水等单位和各镇(街)要对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耕地保护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或扣减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是补偿年度内发生违法用地或其他破坏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农业“两区”行为,被卫星遥感、日常巡查、群众举报发现,经区级国土部门查实或农业等部门认定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的,取消该村当年村级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和所涉地块承包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年度内发生两宗及以上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并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减半发放该村当年村级保护耕地以奖代补资金,取消所涉地块承包农户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二是耕地保护补偿资金使用方案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三是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四是存在其他与耕地保护有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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