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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合水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下

2018年01月23日 15:41 来源:合水县政府

第十三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综合考虑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经济状况以及住院医疗费用支出、医疗保险支付情况等因素,完善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及时落实救助政策。原则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均作为低收入家庭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第五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十四条 常规医疗救助按住院费用核算救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供养对象全额给予救助;

(二)城乡低保对象按70%的比例予以救助。

常规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30000元。

第十五条 特困供养对象因患慢性病和特殊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在500元以上的,按2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六条 重特大疾病救助对象在政策范围内单病种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以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下列标准予以救助:

(一)特困供养人员全额给予救助;

(二)低保对象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三)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单病种个人(特困供养人员除外)住院合规医疗费用和合规医疗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年度累计救助总额不超过60000元。

第十七条 重点救助对象住院合规医疗费用以外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30000元以上的部分,分别按相应的第十四条或第十六条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自2017年9月30日起,在扶贫攻坚阶段,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负担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保险再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年累计超过3000元以上部分,不再按比例进行救助,由民政救助部门通过医疗救助政策全部兜底解决。对于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救助,不得重复救助。

第十九条 积极拓展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报销范围,原则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均计入医疗救助基数。医疗总费用、合规医疗费用及合规医疗费用之外的费用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并对真实性负责,作为县救助部门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城乡低保对象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万元。

低收入家庭成员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再经县民政救助部门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申报,经市民政救助部门审查后,可以在市级大病医疗救助统筹基金中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城镇特困职工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费用在7万元以上的特大病患者,可以直接申请市级大病医疗救助,市民政救助部门按不同的比例再给予救助,年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对本办法规定的人群全面实施县级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改革,依托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窗口,优化审核审批流程,加快结算速度,确保困难群众能够及时享受到各项医疗救助保障服务,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付医疗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县民政救助部门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第六章 救助程序

第二十二条 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户主、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供养证复印件;

(四)医疗诊断证明书、病案首页、入院出院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五)银行账号复印件;

(六)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

(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的报销凭证、合规医疗总费用和大病保险报销及各种商业保险赔付凭证。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救助申请后,对申请事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意见,报县民政救助部门审核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接到乡镇上报的医疗救助申报材料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和申报材料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告知不予救助的理由。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第二十六条 全县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55元,实行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患者的高额医疗费用再报销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在执行现有政策的基础上,经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含3万元),大病保险再次给予按比例分段递增报销。报销比例为:0-1万元(含1万元)报销80%;1-2万元(含2万元)报销90%;2-5万元(含5万元)报销95%;超过5万元报销98%,报销金额上不封顶。

第二十八条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由5000元降低至3000元。

第二十九条 按照“保险在先、救助在后”的结算程序,准确核定结算基数,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避免重复报销、超费用报销。

第三十条 年度内单次或多次就医,费用均未达到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的,要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合规医疗费用按次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 单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应即时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并按规定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十二条 年度内多次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费用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要分别核算大病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基数,其中大病保险应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出大病保险起付线的费用作为报销基数;医疗救助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多次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总费用作为救助基数,对照医疗救助起付线和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分类分档核算救助额度,并扣减已按次支付的医疗救助费用。

第八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下拨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二)县财政按照城乡人口人均每年不低于1元的标准列支的资金;

(三)县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1%提取的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按时办理资金筹集和核拨,按照县民政救助部门提供的救助对象名单和金额,将救助金通过银行直接支付给救助对象。

第三十五条 医疗救助款应列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并拨付必要的医疗救助周转金。

第三十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专户储存,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民政、财政、扶贫、城乡居民健康保障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县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衔接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八条 卫计部门要做好医疗服务行为的质量监督和规范管理,防控不合理医疗行为和费用。县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的资金使用、管理服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要实行单独核算,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偿付、高效服务。

第三十九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和代办机构办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要定期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虚报、冒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救助部门依法追回,取消其享受城乡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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