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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合水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2018年01月23日 15:41来源:合水县政府点击量:0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水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政办发〔2017〕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省市驻合有关单位:

《合水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八届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合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合水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升城乡困难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市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有关规定及《甘肃省社会救助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23号),甘肃省民政厅、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扶贫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和《庆阳市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管理办法》(庆市民发〔2017〕192号 )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坚持“托住底线、保主保重、统筹衔接、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基本原则,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通过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在政策、对象、服务、监管等方面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

第三条 医疗救助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化管理;

(二)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结合;

(三)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开展情况纳入社会救助评价体系,将医疗救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

第五条 县民政救助部门主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核拨和监管工作。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范围

第六条 持有本县常住户口,因患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下列城乡贫困群众可以给予医疗救助: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五)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时限以住院时间起一个顺延年之内。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对象。

低收入家庭认定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根据申请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定家庭人均收入,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50%的需出具低收入家庭证明,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作为县民政救助部门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的依据。

医疗救助对象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

第七条  城乡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等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产生的有赔偿责任方的医疗费用;

(三)因整容、矫形、减肥、增高和保健、康复等产生的医疗费用;

(四)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自行购买药品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超过规定时限申报的医疗费用;

(六)民政救助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医疗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资助参保参合

第八条 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含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参战退役人员、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救助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补贴,确保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范围。

第九条 对城乡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农村低保一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的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参战退役人员、农村籍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中的二类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30%资助;低保对象中的三、四类保障对象、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个人缴费部分按15%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重点救助对象未重合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老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每年提请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及个人承担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对按规定纳入全额资助范围的人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不再征缴参保费用。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上报花名册,县民政救助部门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审核认定后,将资助的人员信息、资助标准及资金总量等情况提供给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中将资助资金核拨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并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按户开具缴费凭证;对按规定纳入定额资助范围的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督促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再按时间要求上报花名册,县民政救助部门根据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的缴费凭证或乡镇上报花名册将资助信息、标准及资金总量一并提供给县财政部门,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到该家庭“一折统”账户。各银行将资助资金科目定为“资助参保资金”。

第十一条 县社会救助、扶贫、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救助对象信息传递,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时限规定,资助对象应当按期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县民政救助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资助。各乡镇对资助下一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在乡享受定补的优抚对象名单以当年9月份发放保障资金花名册人员名单为准,并及时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对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当年9月30日前建档立卡人员名单为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经县扶贫部门审核后,向县民政社会救助局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县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提供。县民政救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工作。

第四章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十二条 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病种共51种:(一)急性早幼粒白血病、儿童低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中高危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二)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儿童复杂性先天性先心病;(三)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力重建);(四)乳腺肿瘤(四级手术);(五)宫颈肿瘤(四级手术);(六)重性精神病;(七)血友病;(八)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九)肺部肿瘤(四级手术);(十)食道肿瘤(四级手术);(十一)胃部肿瘤(四级手术);(十二)急性心肌梗塞(介入);(十三)脑梗死、脑出血;(十四)结肠肿瘤(四级手术);(十五)直肠肿瘤(四级手术);(十六)儿童脑瘫;(十七)肝肿瘤(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十八)胰腺肿瘤(四级手术);(十九)恶性淋巴瘤;(二十)胆囊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胆管恶性肿瘤(四级手术);(二十一)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二十二)肝硬化(失代偿期);(二十三)急性重症胰腺炎;(二十四)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二十五)卵巢恶性肿瘤(四级手术);(二十六)脑肿瘤(四级手术);(二十七)前列腺肿瘤(四级手术);(二十八)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二十九)子宫内膜恶性肿瘤(四级手术);(三十)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三十一)膀胱肿瘤(四级手术);(三十二)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介入)、单侧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介入)、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合并肺栓塞(介入);(三十三)极低出生体重儿;(三十四)超极低出生体重儿;(三十五)重症肺炎;(三十六)休克;(三十七)儿童哮喘持续状态;(三十八)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三十九)产后出血(介入手术);(四十)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四十一)急性肾功能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四十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四十三)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四十四)妊娠期血小板减少症;(四十五)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四十六)病毒性脑炎(重症);(四十七)化脓性脑膜炎(重症);(四十八)耳鼻咽喉及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四十九)肾上腺肿瘤(四级手术);(五十)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五十一)克山病。

重特大疾病病种如发生变化,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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