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先建后补”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实施方案审批环节,严格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申报单位在申报“先建后补”项目时,在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时,必须明确标注“先建后补”字样,并在“资金使用方式”章节明确资金“先建后补”。
第十一条 项目自主建设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县级批复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建设内容和标准自主组织实施,自主管理,并建立项目台账,完整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先建后补”项目由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实施的,必须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签订项目实施责任合同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补助环节和补助标准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项目实施农户所使用的物资数量和质量作好记录,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严防虚报套取国家扶贫资金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建设资料,分两个层次进行验收:
1.乡级初验:项目实施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结对帮扶责任人及有关人员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验。验收小组必须由3人以上组成,技术人员要占三分之二以上。项目验收结果要在项目实施所在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查。
2.县级验收:乡级初验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向县扶贫管理部门申请县级验收,县级扶贫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验收。乡镇初验、县级验收都要出具验收书面意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验收:
(1)项目建设不按《项目实施方案》中技术要求规程实施的;
(2)项目实施单位自行改变建设内容和补助标准、补助环节的。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效益。项目由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实施的,要严格按照利益链接机制兑现分红。
第十四条 项目调整、变更和终止,执行国务院扶贫办和省扶贫办相关规定,按照项目计划管理权限执行。在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可以调整项目,确因自然灾害、季节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对立项当年12月份仍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项目调整、变更或终止。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先建后补项目实行乡级报账制。项目立项、实施方案批复后,县扶贫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局一次性下达项目资金到乡镇,由乡镇按照扶贫资金报账程序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发放。项目实施结束后,乡级初验合格,并通过县级验收后,对由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实施的项目,根据通过验收的项目实施内容、规模,通过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打入贫困农户“一折通”账户;对实施主体为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的,开具正规完税发票、凭利益联接机制、资金量化表等相关材料,通过转账方式将补助资金支付到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的公用账户,禁止现金支付。乡镇初验不合格的项目不予兑现补助资金,但给予项目实施主体30个工作日的整改期限,项目整改到位后,方可兑现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报账凭据。“先建后补”资金报账支付,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批复文件;
2.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
3.项目资金文件;
4.县级验收报告(附乡级验收相关材料);
5.现金转账支付凭据(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实施的);
6.利益联结机制及其相关材料(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实施的)。
第十八条 资金报账。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即可进行报账。报账时填制《锦屏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报账审批单》,按照乡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规定予以报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强化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一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乡扶贫、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在项目申请、实施、验收等环节要严把准入关、质量关和验收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严防实施单位或个人利用“先建后补”虚报、套取、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补助资金,一旦发现虚报、套取、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情况,要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二是严禁未批先建、擅自调整项目。
如发生以上违规违纪行为并经查实,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外,该项目实施主体2年内不得申报“先建后补”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