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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锦屏县财政扶贫产业化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01月25日 09:49来源:锦屏县政府点击量:0

为充分调动各类实施主体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贵州锦屏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锦屏县财政扶贫产业化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府办发〔2017〕64号),并详细说明了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锦屏县财政扶贫产业化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锦府办发〔2017〕6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锦屏县财政扶贫产业化项目“先建后补”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锦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8日

锦屏县财政扶贫产业化项目“先建后补”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类实施主体参与扶贫项目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提高财政扶贫项目管理使用效率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9号)、《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以改革创新精神扎实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3〕2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农〔2012〕101号)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项目“先建后补”,是指项目实施主体自筹资金,按照扶贫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先行实施,经组织相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再兑现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补助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模式。

第三条 实行扶贫项目“先建后补”,坚持“政府引导、主体自愿、明确权责、规范操作、公正公开”原则,在项目申报、实施、竣工验收等环节,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是扶贫产业化“先建后补”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检查指导实施单位建设项目,组织项目县级验收工作,指导和监督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扶贫产业化“先建后补”项目的实施单位或具体监管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和竣工后初检,项目实施情况报送,将项目落实到村到户,完善项目相关档案,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利益链接机制兑现分红等。

第二章  适用对象、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适用对象扶贫项目“先建后补”适用于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含省级、州级、县级)或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庄)、商品基地等)。项目实施单位在申报扶贫项目时,申请使用并经研究同意,可以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给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贫龙头企业(含省级、州级、县级)或农村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庄)、商品基地等)项目实施主体兑现项目资金补助。

“先建后补”项目扶持对象原则上是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或农村经济组织的,必须建立明晰有保障的利益联结机制。

第七条 适用范围项目实施主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具有项目建设实施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先建后补”管理实施方式:

1.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积极性高、诚实守信,具备项目“先建后补”资金自筹能力和项目建设组织能力的;

2.项目实际投入较大,完全按补助标准实施无法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

3.项目实施涉及物资品种较多,质量、单体规格不一、各实施主体难以统一物资使用的;

4.具有地方特色、项目物资不能集中统一供应的;

5.由于项目实施受季节性因素等其它适合使用“先建后补”管理方式情形。

第八条 不适用先建后补的情形。扶贫产业化项目建设规模资金在30万元以上以及村级以下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得使用“先建后补”模式实施。

第九条 “先建后补”项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标准。“先建后补”补助标准按照当年锦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补助标准执行,补助标准无明确规定的,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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