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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毕节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附保费补贴和赔偿)

2018年01月26日 11:00来源:金沙县政府点击量:0

为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毕节金沙县政府印发了关于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府办〔2018〕3号),其中对保费补贴和赔偿也有详细说明。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金府办〔2018〕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金沙经济开发区、冷水河风景区、沙土三化同步统筹发展改革试验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金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3日

金沙县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83号)、《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扶贫办贵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号)和《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关于印发毕节市政策性森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毕府金发〔2017〕3号)等精神,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强化林业支持保护体系建设,增强林业生产经营者抵御风险能力,激发农民林业生产积极性,促进全县森林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助推脱贫攻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指导,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林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及林业生产经营者灾后自救能力为根本出发点,以确保林木安全和促进林农增收为重点,积极开展保险扶贫,创新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思路和路径,持续推动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积极培育林业保险市场,建立健全林业风险转移分散的保障机制,为推进试验区生态建设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1.政府引导。政府运用财政保费补贴等手段,引导和鼓励林农个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乡村集体林场、林业企业、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林业经营者(以下简称:被保险人)参加森林保险,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业务的开展。

2.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经营主体多元化,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承保机构,保险承保机构应以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3.自主自愿。被保险人和保险承保机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选择参加政策性森林保险。

4.协同推进。县金融办、财政局、林业局、扶贫办、农牧局、保险经办机构等要认真履行职责,协作配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工作的稳步开展。

二、承保主体选择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林业厅贵州保监局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相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等精神要求,由县林业局牵头,结合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承保机构的承保能力、偿付能力、机构设置、经营状况、风险管理和信誉等,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谈判等方式,按程序确定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承保机构。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全县境内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含经济林)林木。

(二)承保期限。承保期限采取一年一保。承保起始日期衔接上一承保期限的终止时间,终止时间为《政策性森林保险保险单》载明的终止时间。

(三)保险险种。全县范围内的公益林统一实行政策性森林综合保险,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场、林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保。商品林(含经济林)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实施森林综合保险,被保险人愿意缴纳个人承担保费的,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范围。不愿意交纳个人承担保费的,不纳入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含经济林)经营者与保险承保机构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不按政策性森林保险政策补贴保费。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等直接造成林木损失以及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措施造成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或者推定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保险金额及费率。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1250元、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2.4‰,如上级政策性森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调整变动,我县政策性森林保险金额、保险费率按上级调整变动后的标准执行。

(六)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州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农业保险工作经费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12号)规定执行。即工作经费包括承保展业费用和理赔费用两部分。承保展业费用,按实收保费8%的标准提取。理赔费用,按核定理赔金额1%的标准提取。

(七)投保程序。按公益林、商品林分别办理。

1.公益林。确定承保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参保森林信息——发乡(镇、街道)核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签章确认——报县林业局填写投保单签章确认——送承保机构录入保险系统——出具《政策性森林保险(公益林)保险单》,附分户清单——保险人组织投保人对分户清单签章确认。

2.商品林(经济林)。确定承保机构——签订承保协议——林业主管部门提供参保森林信息——发乡(镇、街道)、国有林场等核对、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签章确认(有分户的,附分户清单,对分户清单签章确认)——报县林业局送承保机构——承保机构录入保险系统——出具《政策性森林保险(商品林)保险单》,有分户的,附签章确认的分户清单。

四、保费补贴

(一)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6%,县财政补贴14%。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保费补贴资金,按照《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品种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综〔2013〕25号)规定执行。上级对保费补贴比例发生变动,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商品林(经济林)林木保费补贴。中央财政补贴30%,省财政补贴30%,市财政补贴7.5%,县财政补贴17.5%,投保人自缴15%。对于自愿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投保人个人自缴15%的保费,从切块到县的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上级对保费补贴比例有所变动的,按上级规定执行。国有林场投保人自缴15%,由县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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