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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2018年02月02日 16:19来源:纳溪区政府点击量:0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泸州纳溪区政府印发了关于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印发《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纳府办发〔2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级有关部门: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3日

泸州市纳溪区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纳溪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发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方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承包方是指从发包方取得承包权的一方,即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受让方是指从承包方受让林地经营权的一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林地所有权人或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人,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其对集体林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行为。林地经营权流转后,原权利人享有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发生变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是指依照有关林权变更登记规定,按照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审查后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册的行为。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是证明林地流转关系的法律凭证,是林地流转受让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地经营、抵押贷款、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权益证明。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实行属地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登记机关。林业部门是林地管理权流转的管理机关。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依法、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第十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期限以流转合同期限为准,但最长不能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且不得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

第十一条 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须持有合法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并将森林资源的基本情况、流转方式、收益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示不少于三十日后,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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