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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德州市陵城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年02月27日 13:21来源:陵城区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做好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德州陵城区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陵政字〔2018〕3号),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陵政字〔2018〕3号

各乡镇(街、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和山东省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纳税义务人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

(二)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区政府的,区国土资源局代政府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计入土地征用成本。其中区国土资源局代区政府办理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事宜的,所需缴纳的税款在区财政局拨付的土地出让分配资金中予以安排,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土地出让成本中据实列支。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

(一)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建设用地人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区国土资源局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日。

(二)农用地(征收)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且用地申请人为区政府的,以区国土资源局举证的收文登记日期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日(以实际用地人与相关方签订的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国土资源部门处罚文书标明的占地日期确定)。

三、规范纳税申报程序

依法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四、其他相关问题

(一)区财政、国土资源和地税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耕地占用涉税信息交换共享,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二)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批复农用地(征收)转用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仍由土地受让人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本通知未尽事宜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今后如有政策调整,以新公布的政策为准。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推荐阅读:宁波 市鄞州 区姜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耕 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附件1: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附件2:耕地占用税预算资金拨付申请表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如有陵城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陵城区农村产 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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