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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潍坊诸城市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年02月28日 16:00来源:诸城市政府点击量:0

诸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税收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适应税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保障财税收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

1.“一窗”通办两税业务。深入推进国地税联合办税,办税窗口实行“一窗一人、通办两税业务”,国税、地税双方共派人员进驻。(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加强大厅服务外包人员管理。对现有的大厅服务外包人员进行统一整合,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管理;服务外包人员不足的,委托人社部门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解决。外包公司负责外包人员的日常管理,国税、地税负责业务管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政管办)

3.推进委托代征工作。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委托代征相关规定,结合税源状况、征管税费关联性、征管资源配置等情况,积极开展相关税费委托代征工作。对零散、分散和异地缴纳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邮政、专业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单位代征。(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加强税收核定管理。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个体户定期定额核定,实施“一家核定、两家认可”。协同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统一核定征收范围,联合制定核定征收办法及应税所得率标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二、加强重点税源控管

5.加强政府主导的建筑施工安装项目税源控管。政府直接购买或直接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负责政府采购的部门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约定纳税人依法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相应税款,并以完税凭证作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政府主导的建筑施工安装项目推荐运用PPP模式,由政府指定机构与社会资本在当地组建项目法人公司,确保实现税收属地缴纳。(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6.加强非政府主导的异地企业建筑施工安装项目税源控管。对诸城市外企业来我市从事建筑施工安装活动的,应严格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出具《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和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报验登记并就地预缴税款。住建部门要严格相关审批流程,并按照税务部门需要提供外地建筑施工安装公司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根据名单与纳税人报验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进行核对,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报验的,按征管法规定责成纳税人限期办理报验登记;住建局及建设单位与税务部门配合,对项目分包工程单独登记,工程验收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税务部门。(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7.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的税源控管。对投资额较大的重点工程项目实行专项管理,税务部门可委托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总承包方代征项目应预缴的税款。工程项目的投资方或总承包方凭施工方提供的发票或本地完税证明支付工程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市住建局在拨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之前,将相关信息通报税务部门。(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清欠办等单位)

8.引导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就地纳税。税务部门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企业股权变更信息即时通报税务部门。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引导,动员上市公司股东在我市开立交易账户,对股权转让就地纳税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补助和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9.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控管。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需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收,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即时通报税务部门。(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三、深化社会综合治税

10.搭建涉税信息共享平台。由财政部门牵头搭建包括国税、地税、政府各组成部门和驻地各中央、省、市分支机构参与的涉税信息平台,共同采集涉税信息,建立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国税、地税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驻地各中央、省、市分支机构要履行涉税信息报送义务,涉税信息的种类、事项、提报时限和责任单位由财政、国税、地税会同有关部门明确,并确定信息传递的标准。

相关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仅限于财税部门用于加强税源分析和税收管理,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土局、市智慧办、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等单位)

11.开展涉税信息比对。国税、地税部门根据内部信息和第三方涉税信息,加强重点领域信息比对。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定期开展会计信息质量调查,及时发现税收漏洞,为综合治税管理提供依据。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定期向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反馈信息利用情况,并根据税收征管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完善涉税信息的种类和内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12.加强社会协税护税。政府各部门履行行政协助义务,按照业务需要配合税务部门联合执法,对存在欠税、未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在评先树优、获取财政资金、市政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控管,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公平。

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个体税收积极推行社会化管理,对下列项目中属于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且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委托代征手续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政府相关部门单位)

(1)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2)房产交易、房屋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3)农贸市场、专业市场税收;

(4)个体客货运输业税收;

(5)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的税收;

(6)从事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7)从事水利建设项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8)从事农业建设及农发项目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9)其他可以实行委托代征的零散税收。

四、强化税收执法检查

13.加强欠税管理。国税、地税部门建立欠税信息交换与执法联动机制,根据国地税交换信息,对逾期申报、逾期入库的异常户,成立联合清欠小组,通过上门催缴、停售发票、提供税收担保等方式,保证税款按期足额入库。对同时欠缴双方税款的纳税人,联合发布欠税公告,共同催缴税款,共同入户检查,共同采取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对于存在消极缴税甚至恶意欠税的,采取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对欠缴一方税款的纳税人,另一方税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在对方欠税情况,加大对纳税人的管理力度,实施差别化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4.协同做好税收风险管控。国税、地税部门共同制定风险管控合作计划,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协同做好非居民税源扣缴管理,联合实施入户稽查并共享案件线索、结案信息。(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建立“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的相关规定,在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机制,建立被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有关涉税执法检查主体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频次和方式。每年年初制订抽查计划,由财政部门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必要时可抽调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负有涉税执法监督检查职责的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协同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抽查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检查工作。(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有关涉税执法部门)

16.严厉打击会计造假违法行为。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规范会计从业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全面提升会计信息的公信力。对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平台。(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17.严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和出口骗税行为。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作,规范发票和财政票据使用。国税部门应联合公安部门定期开展打击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专项行动,防止虚开虚抵发票对税源的侵蚀。国税部门应联合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开展打击出口骗税行为,防范出口骗税行为的发生,规范全市外贸经济秩序,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转型发展。(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人民银行)

18.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在日常审计工作中加强对涉税行为、会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揭露有关单位存在的税收违法、会计违法等行为,切实维护我市的财政税收秩序。(责任单位:市审计局)

五、加强纳税信用评价与结果运用

19.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国税、地税部门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统一信息采集标准、共享税务内部信息、同步发布评价结果。对国地税共管纳税人,按照双方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从低确定。(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国税、地税部门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要求,对确定为A、B、C、D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将纳税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平台,对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实行红名单激励,由相关部门单位在财政、金融政策扶持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偷逃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实施黑名单惩戒,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限制生产要素获得、政策扶持方面实施联合惩戒。各相关部门单位每季度一次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情况报市信用办,市信用办向税务部门进行反馈。(牵头单位:市信用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21.实施严厉的信用低等级惩戒措施。对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共同列入国地税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3)对严重失信的D级纳税人,按程序实施黑名单管理,包括但不仅限于:人民银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监管、发改、国土、政府采购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依法依规在贷款、注册新公司、经营、政府土地供应、政府采购和出入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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