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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连山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附缴费标准)下

2018年03月02日 10:21 来源:连山县政府

(三)在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实施时,不满45周岁的参保人,缴费累计年限必须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即,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终身支付。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年缴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逐年缴费至65周岁仍然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四)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如不继续逐年缴费或补缴至规定的缴费年限的,不发基础养老金,可以申请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

第十七条 参保人死亡的,可发放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县人民政府按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养老金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养老金停发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金要及时退回。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养老金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在行政村或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财政补贴村集体补助要及时划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指定银行开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

第二十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暂按照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颁布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参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和基金收入、支出、结余及收益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我县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按当年完成城乡居保参保任务情况给予拨付,主要用于镇、村(居)委会城乡居保扩面征缴和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十七条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制度衔接

第二十九条 原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人员统一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新农保或城居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累计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尚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继续缴费。已经按照新农保或城居保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照本办法继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本办法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及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优抚等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一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年限(参保年限并不等同政府代缴其年限参保费)。

第七章 组织管理服务

第三十二条 县经济发展促进局要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制订、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开展。

(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预算和拨付、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管理、对基金收支、管理的财政监督和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等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城乡居民户籍基本信息和死亡、户口迁移、注销等情况。

(四)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五保户和军烈属人员身份的审核确定、死亡火化人员有关信息等工作。

(五)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乡一至三级残疾人(含三级)的基本信息。

(六)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七)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制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服务规程,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等工作,为城乡居民提供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业务办理咨询、个人信息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等服务,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和清算手续,为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并长期妥善保存,及时编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统计报表,并报上级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

(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合作银行负责受理城乡居保参保人参保登记、征收缴费、资料录入和初步审核、信息变更(注销)的登记等业务工作;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部门传递需审定的待遇核定资料,每月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做好城乡居保有关资金结算工作,定期或不定期与社保社会保险部门核对参保缴费人数、金额,待遇发放人数、发放金额,基金银行存款等相关数据;负责做好档案管理、资格认证等工作;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人员队伍管理工作以及与社会保险部门之间保持信息沟通。

(九)发展改革、监察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承担属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做好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审核、费用征收和领取资格认定等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社会保险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五条 县社会基金管理局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体系,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人员承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经办业务。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山府发〔2010〕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所必需的宣传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县财政每年年末根据参保总人数,按每人每年按8元的标准向社会保险部门划拨宣传经费和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颂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及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山府发〔2009〕14号)和《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山府办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新的政策,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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