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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梨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2018年03月02日 13:31来源:梨树县人民政府点击量:0

梨政发〔2018〕1号

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梨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梨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梨树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梨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我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协调城镇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生产、生活、生态“三生”融合发展,推进“多规合一”,体现“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梨树县域内各城镇规划区内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二条 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一)建筑容积率控制。

1.居住用地容积率应控制在1.15~3.70之间。根据用地类别、规模、建筑层数等因素论证确定,并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要求。

在承担拆迁量较大的旧城改造地区,在其它条件允许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增加基本建筑容积率,但基本建筑容积率的增幅最高不得大于50%.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应控制在0.31~6.01之间。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容积率应控制在0.38~11.60之间。

4.工业用地容积率应控制在0.32~1.10,并参照工业项目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执行。

5.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1)普通仓库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控制在0.03~2.82之间。

(2)物流用地容积率可按0.55~1.20考虑。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容积率应以满足各项设施的使用功能为主,容积率不作为强制性控制,可参考控制在0.10~4.00之间。

7.公用设施用地容积率应以满足各项设施的使用功能、自身安全和尽可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为基本目标,结合地块及周边条件予以论证确定,不做统一要求,可参考控制在0.03~3.00之间。

(二)建筑密度控制。

1.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应控制在20%~35%之间。

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应控制在19%~45%之间。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应控制在12%~55%之间。

4.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5.物流仓储用地建筑密度应控制在28%~45%之间;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库区用房建筑密度应控制在10%~17.7%之间;物流服务设施的建筑密度应控制在25~40%之内。

6.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应以满足各项设施的使用功能为主,建筑密度不作为强制性控制指标,可参考控制在15%~50%之间。

7.公用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应控制在15%~60%之间。

第三条 建筑物退让

(一)建筑物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如无明确要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镇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下表所列值。在新修的城镇规划道路两侧和小区改造地段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在下表所列值基础上增加5~10米。

2.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科技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镇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3.新建医院、学校及其它要求安静环境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0m,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均自规划道路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切点的连线算起),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且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8m,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m。

5.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规划道路红线。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

6.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允许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① 2.50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0.50m;

② 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大于3m;

③3m以上允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应大于2m;5m以上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许突出建筑构件: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50m。

(二)建筑物退让公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公路,按城镇道路进行管理,执行本条(一)款的有关规定。

2.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公路,按《吉林省公路条例》规定执行。

(三)建筑物退让铁路的最小距离。

1.铁路两侧的建筑物及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后退铁路的距离(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算)应大于建(构)筑物的本身高度的2/3,且最小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镇镇区,不少于8m;

(2)城镇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m;

(3)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m;

(4)其他地区,不少于15m。

2.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的各种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的杆(塔)与铁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四)建筑物退让河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沿河道规划蓝线(城镇镇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m。

(五)后退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1.界外是居住建筑或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院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的,应满足界外建筑的日照要求,同时不得小于18m。

2.界外是尚未开发的居住用地的,新建多、低层建筑物与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2倍,与东、西侧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同时不得小于9m;新建高层建筑物与北侧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6倍,与东、西侧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3倍;同时不得小于12m。

3.界外是城镇道路(含规划道路)的,新建多、低层建筑物与对侧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在北侧时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1.6倍,道路在东、西侧时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8倍;新建高层建筑物与对侧道路红线的距离:道路在北侧时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8倍,道路在东、西侧时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0.4倍。

4.界外是公园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植物生长、视觉疏朗、绿地功能、安全卫生的要求,同时不得小于6m。

5.界外是其它性质用地的,新建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应满足建筑物功能、消防、安全卫生等方面的间距要求;同时,新建多、低层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5m(当在离界距离内设置消防车道时,不得小于6m),新建高层建筑物的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6.5m;

当相邻建筑的间距要求一致时,双方的离界距离均按间距要求的1/2考虑;当其中某一方有特殊间距要求时,其超出部分应由有特殊要求的一方承担。

6.建筑物与相邻基地之间应按建筑防火等要求留出空地和道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道路,并符合防火规范有关规定时,则相邻基地边界两边的建筑可毗连建造;

7.除城镇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贴基地用地红线建造的建筑物不得向相邻基地方向设洞口、门、外平开窗、阳台、挑檐、空调室外机、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8.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并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m,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2m,净高度不小于2.8m,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六)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的最小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架空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以下距离:500kV,35m;220 kV,20m;110 kV,12.5m;35 kV,10m。

2.沿地埋电力电缆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中心线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0.75m。

(七)建筑物退让输油管线的最小距离

1.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与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同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但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上述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200 m。

(2)原油、液化石油气、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3)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分别不应小于25m、10m。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75m。

2.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按本条(七)款第1项所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

(八)建筑物退让输气管线的最小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0m。

(九)沿城镇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根据货物种类、运输工具、装卸方式等决定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但不得小于6m。

第四条 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匾的规定

(一)建(构)筑物广告牌匾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二)设置建(构)筑物广告牌匾应当符合广告牌匾设置规划,与城镇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 (构)筑物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三)新建建(构)筑物设置广告牌匾设施应满足城镇规划要求,在效果图或施工图设计时,要按城镇规划要求预留广告牌匾位置,并与建筑外观相协调。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其造型、装饰应美观新颖,体现现代化城镇的特点。

第五条 建(构)筑物亮化管理规定

(一)建(构)筑物亮化是指为亮化美化城镇夜景而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设置的各种灯光设施等。

(二)建(构)筑物亮化应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建筑物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光源、节能工具。

(三)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夜景照明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四)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构)筑物效果图或施工图审查时,需将建(构)筑物亮化列为审查内容之一,严格把关,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置条件之一。

(五)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规划核实时,需对建(构)筑物亮化一起核实。符合亮化要求的,方可发放有关核实证件。

第六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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