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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阳市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下)

2018年03月20日 14:55 来源:息烽县政府

附件1

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领导小组

为加强康农共享项目监管,落实领导责任,不断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特成立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领导小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冯劲锋(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罗绪祥(县政府办主任、县城乡三变改革办主任<兼>)

卢天伦(县委办副主任、县农业局局长)

余连建(县政府办副主任)

郑兴奎(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

陈  杰(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

邬  亮(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副局长)

马  江(县纪委常委、监察委委员)

傅志霓(县财政局副局长)

陈天龙(县生态文明局副局长)

胡思鹏(县生态文明局副局长)

张仁刚(县水务局副局长)

赵立松(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任  敏(县督办督查局副局长)

欧宇飞(县政务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成志(石硐镇党委书记)

刘福海(石硐镇人民政府镇长)

袁文峰(县农投公司总经理)

舒  红(贵州中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石硐镇人民政府,张成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抽调相关人员具体办公。

附件2

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风险防控机制

一、自然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在开展好猕猴桃水果自然灾然保险的基础上,同保险公司合作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建立猕猴桃果树自然灾害保险、构建农业自然灾害保险托底机制。二是强化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水利设施建设,增强项目抗灾能力。三是强化绿色病虫害防控技术的推广运用,提高项目抗病虫能力。四是制作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切实加强气象及病虫害监测预报制度,及时发布气象及病虫信息,构建自然灾害应急预警机制。

二、市场风险防控机制

一是进一步推进目标价格保险,建立目标价格保险托底机制。建立猕猴桃产地价格和市场价格采集发布机制,发布猕猴桃价格,为建立目标价格保险打下基础。建立猕猴桃目标价格保险政策,将项目区猕猴桃价格入保险范围,建立目标价格保险风险保险托底机制。二是建立项目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能力审核、监测、评估机制,提高经营主体盈利能力。强化项目建设及运行监测,定期开展经营能力监测和年度经营能力考核,监测和考核内容包括合同履行能力、带动能力、盈利能力等。三是建立入股分红保证金制度。由入股经营主体、财政共同出资的方式建立入股分红保证金,财政出资不少于200万元,企业每年按分红资金的5%提取分红保证金,当经营主体出现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股份分红时,可申请预先用入股分红保证资金。经营主体运用的入股分红保证金,需按月收取3%的资金占用费。

三、入股项目监管机制

一是建立项目定期巡查制度,定期开展项目建设巡查,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按照整改意见开展整改,确保项目有序推进。二是建立项目资金入股监管机制。入股项目事前要有论证报批,事中要有监管,事后要有评估。即入股项目事前要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乡镇初审、县复核后批准实施;项目建设中要有监管,完善监管制度,加大对项目资金用途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确保项目按批复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对项目是否能发辉预期效益进行评估。

四、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制定入股分红利益联结机制,明确入股分红方式。要以签订入股协议的方式明确分红方式、分红时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入股资金保值增值,足额分红。二是建立入股分红考核机制,对经营主体入股分红进行年度考核。三是强化宣传教育,营造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氛围。通过宣传经营主体诚信经营、社会担当等,营造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氛围。四是建立风险补偿基金,提高经营主体抗风险能力。每年从分红资金中提取5%用于社会风险保障基金,因经营主体非自身原因导致企业破产、清算的资金不足以返还低收入农户贷款入股金的,启用风险补偿基金优先返还低收入农户贷款入股资金。

附件3

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低收入困难户入股

进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低收入困难户权益,建立低收入困难户权益保障机制,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17〕17号)《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筑党发〔2017〕17号)文件精神,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区内的低收入困难农户以低收入农户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入股到息烽康农共享农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入股、分红、退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户是指生产生活在项目区,按照低收入识别政策,人均收入水平在政策规定的低收入水平线下的人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户入股是指以低收入困难户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委托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以投资的方式入股到贵州康农共享农业技术有限公司,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参与经营管理,以协议方式约定分红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困难户入股退出是指双方已完全履行入股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解除入股协议的行为。

第六条 低收入困难户入股进退管理由石硐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第二章  入股管理

第七条 低收入困难户以贷款资金入股贵州康农共享农业技术有限公司,应遵循农民自意、平等协商、互利共享原则。

第八条 低收入困难户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入股,仅限于用于康农共享庄园项目猕猴桃种植

第九条 低收入困难户入股的选择,以当前登记在册的低收入困难户为准,即全镇752户(全镇低收入困难户803户中大洪村51户已由市生态委下达产业发展资金解决,不列入本项目扶持范围)全部纳入入股范围参与入股,分享红利。

第十条 低收入困难户入股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签订入股协议,明确使用期限、分红方式、分红时间及退出条件。

第十一条 低收入困难户以贷款资金入股,采取委托投资的方式入股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即以行政村为单位,该行政村的低收入农户与村民委会员签订委托投资协议,委托村民委员会以低收入困难户的贷款资金入股到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及石硐镇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农业经营主体诚信经营体系,加强对农业经营主体持续经营能力监测,定期公布项目建设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县、乡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要加强对农民入股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低收入困难户入股项目建设台账、入股台账、分红台账,按月进行登记更新,及时了解入股项目实施情况、企业经营情况,梳理存在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章 入股协议

第十四条 低收入困难户入股,应签订书面入股协议。

第十五条 入股协议的条款应该包括合作项目及方式、合作期限、分红方式、分红时间、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及生效条件等条款。

第十六条 入股协议需经入股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拟定。经入股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需报所在乡镇农村“三变”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签订。

第十七条 入股协议的签订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监管人员、村支两委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下签订。

第十八条 经入股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需报所在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经备案的农户入股合同应由乡镇统一编号。编号工作由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条 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应建立农户入股备案登记台账,详细记录合同编号、合作项目、入股时间、分红方式、分红金额及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负责督促入股双方全面履行入股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入股标的按时交付,分红资金准时到账。

第二十二条 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要按月对农户入股合同台账进行更新并汇总上报。

第四章 股份分红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入股分红台账,明确登记入股低收入困难农户入股时间、分红方式、分红时间以及分红金额。

第二十四条  入股红分应该采取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可以采取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分红。

第二十五条 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应建立农户入股分红台账,明确农户入股类型、入股时间、分红方式、分红金额、分红时间。

第二十六条 乡镇农村“三变”改革办公室应定期开展入股分红检查,督促经营主体按期、足额支付分红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不按期、足额支付分红资金的,经乡镇三次督促仍然无故不支付分红资金的,将该经营主体纳入黑榜管理,并限期整改。对于超过红分期限6个月不支付分红资金的,启动清偿程序,退还农户入股耕地、林地经营权,变卖经营主体资产用于退还财政扶持资金、偿还低收入农户贷款。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八条  以低收入农户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入股到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有条件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低收入困难户退出入股经营主体,不再享有入股分红权利。

1、入股协议规定的合作期限到期的。

2、通过产业扶贫带动,经营主体已清偿贷款资金,或以该低收入户贷款的债务已经转移到其他主体,低收入户收入越过低入线不再纳入帮扶对象的。

3、因入股经营主体经营不善,资不抵债,需破产清算的。

第三十条 因合作期限到期,需要以入股方式继续合作的,经双方协商可继续签订入股协议。

第三十一条 经年度低收入识别,该户扣除分红收入已达到低收入线不再享受扶贫帮扶政策的,该户入股协议解除,从协议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入股分红收益。

经年度识别纳入低收入帮扶的农户,按退一进一的方式对新列入的低收入农户纳入经营主体的入股分红股东,签订入股分红协议,享受退出农户的退出入股分红后的股份分红。

对于新评定的低收入户多于退出户的,按收入由低到高顺序纳入经营入主的入股分红股东。

对于新评定的低收入农户少于退出农户的,多出的分红股份归该户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与经营主体签订入股分红协议,所得分红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

第三十二条 以低收入农户贷款资金入股户,该户在年度低收入收入评定中,扣除分红收入,该农户收入越过低收入线不再纳入帮扶对象的,贷款已全部清偿的,该户入股协议解除,从协议解除之日起,不再享受入股分红收益。贷款未清偿完毕的,其贷款债务转新入股享受入股分红的低收入农户。对新列入的低收入农户入股办法参照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新入股的入股户,其入股管理、入股协议、股份分红、退出机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因入股经营主体经营不善,需破产清算的,企业资产应首先清偿低收入户贷款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息烽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附件4

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息烽县“康农共享庄园”项目监督管理,确保投资安全,项目建设取得预期效益,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监管

1.项目资金由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封闭运行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公司财务人员要按规范化要求进行建账、记账、结算等业务,会计应按月编制会计报表,上报公司法人并向公司董事会公布,同时报石硐镇财政分局备案。

2.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并接受县乡镇及县有关部门监管。

3.项目资金实行“先建后拨”,即项目由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中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代建,贵州中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代建代管合同完成相关项目建设任务,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项目款。

4.石硐镇人民政府每年委托第三方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股东进行公布。

二、项目监管制度

1.项目需按批复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区域实施建设,并按项目建设要求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2.项目建设工程量由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会、石硐镇人民政府签证确认。

3.石硐镇“三变”改革办公室对项目实行调度制度,每周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4.项目实行月例会制度,每月召开工作推进例会,梳理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5.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促检查制度,开展督促检查,对项目存在的问题实行限时整改和绩效考核,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

6.项目实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对于影响项目进度、质量和效益的问题,由石硐镇人民政府、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理事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低收入农户代表、土地所有权入股农户代表共同研究决定。

7.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对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物资、建设生产设施、劳动力用工等资金量在5000元以上的,需作出资金预算,提交贵州康农共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定后集中采购。

三、分红制度

1.净收益分配来源为扣除合作项目当年成本后的税后净收益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

2.保底分红资金不论公司经营状况如何,须在公历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

3.公司在猕猴桃采摘完30日内完成亩均净收益核算,核算完成后30日内支付红利。

4.贷款入股低收入困难户收益资金的50%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5.项目外的财政资金投入到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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