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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西安市关于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

2018年04月02日 09:21来源: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点击量:0

2018年3月28日,西安市房管局发布《关于加强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表示将整治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旨在规范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群众利益。

附原文内容:

关于加强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有关通知

近期我局陆续接到群众投诉,个别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规行为和不诚信现象,导致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为了规范我市住房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开发、中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等企业,必须在其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包含“房屋租赁”。

营业执照经营类别中未包含“房屋租赁”的,不得在我市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对于违规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的企业,我局将通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承租的租赁合同和已出租的租赁合同,凡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应当到房屋所在地各区县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对未按《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备案的,由住房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处理。

三、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建议采用由我局官方网站发布的《西安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四、各区县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原则,定期对辖区内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企业进行巡查排查,如发现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无“房屋租赁”经营内容的,要求企业限期到工商部门办理增加“房屋租赁”经营内容。对逾期未增加“房屋租赁”经营内容的企业,各区县将企业信息上报我局,我局将情况致函工商部门。

我局将各区县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区县,我局将严格按照年度目标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五、如发现有群众投诉的,由各区县调查处理。对于群众投诉较多,且不及时处理投诉的企业,由各区县进行调查,如发现该企业有违法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联系人:贾 珩

联系电话:029-87613295

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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