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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出台,主要受益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

2018年05月18日 14:32来源:康保县政府点击量:0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的监督管理,康保县政府印发了关于《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中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分配范围为: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等深度贫困户的直接补助,部分贫困户临时紧急救助,电站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公益性岗位支出,电站建设占地补助支出,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中共康保县委康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康字〔2018〕12号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康保经济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一届县委第四十四次常委会(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康保县委

康保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30日

康保县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光伏扶贫电站资产及收益的监督管理,维护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安全,保护收益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电站收益的使用效益,增强光伏电站的扶贫效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充分发挥光伏扶贫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厅字〔2017〕41号),国务院扶贫办印发的《关于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国开办发〔2017〕61号),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河北省发改委等9部门《关于积极推进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户用)建设的指导意见》(冀发改能源〔2016〕120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光伏扶贫电站包括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

村级电站单体建设规模300—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光伏扶贫电站,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2016年备案建设的3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采用企业投资建设模式,电站所有权归投资企业所有。户用分布式电站设计规模根据实际建设条件确定,电站资产按出资比例确权至村集体和建设企业。集中式电站根据上级批复规模确定(单体建设规模不低于20000千瓦),资产归建设企业所有。

第二章  电站建设

第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资金来源主要由扶贫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对口帮扶资金、中央定点帮扶资金、企业资金、捐赠资金和金融扶贫贷款等构成。村级电站扶贫专项资金、涉农整合资金等扶持资金投入比例不低于实际形成总投资的30%,不足部分用金融扶贫贷款解决。户用分布式电站的建设经营权和投资收益方案要通过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确定。集中式电站根据上级批复规模由企业投资建设。

第四条  光伏扶贫电站建设用地主要是闲置宅基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在不改变原有土地性质或不影响种植养殖等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合理规划、高效利用,但尽量避免占用耕地。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设备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能源局、工信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年度“领跑者”计划技术标准,光伏组件及相关设备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产品。村级扶贫电站应统一安装视频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

第五条  康保县新合作扶农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扶农公司)作为村级和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建设项目实施主体,受光伏合作社或光伏企业委托,具体负责项目的招标和实施、金融扶贫贷款的申请、发电收入结算、电站的运维管理以及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六条  县扶农公司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法定程序确定有光伏电站运维资质的公司负责村级、户用分布式、集中联建的光伏扶贫电站的统一运维管理。运维公司负责光伏扶贫电站设备的专业巡查、设备检查和检测等专业检修运维工作。

第七条  光伏扶贫电站原则上要投财产保险,具体保险条款由县扶农公司与保险公司洽谈,形成格式化保险合同文本。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八条  扶贫电站收益资金的分配范围为:重病、重残、无劳动能力等深度贫困户的直接补助,部分贫困户临时紧急救助,电站建设贷款还本付息,公益性岗位支出,电站建设占地补助支出,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第九条  光伏扶贫电站主要受益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中非贫困村贫困户主要通过户用分布式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受益,电站收益原则上按季度分配,至少每半年分红一次。电站收益分配实行差异化扶持政策,按贫困户贫困程度和稳定脱贫目标进行分配。一是优先分配给重度残疾、重大疾病、丧失和无劳动能力等深度贫困户,实行分档补差,每户每年补差1000至3000元。二是鼓励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公益性岗位(如:环卫工、护林员、治安管理员、电站维护员、道路养护员等)劳动获得光伏扶贫工资性收入。三是对于村集体公益事业活动,可以采取以奖代补或一事一议的方式,从电站集体收益中支出。

第十条  光伏扶贫受益户要严格按照政策要求,由村委会提议,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在村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乡镇审核确认。乡村两级要根据光伏扶贫受益户人口或家庭收入等情况的变化,适时开展受益对象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2016年备案建设的30个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按每个电站覆盖60户贫困户、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与建设企业进行结算,结算的扶贫资金由村集体统筹,分层次分配使用,覆盖更多贫困户。2017年及以后备案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供电公司直接划入县扶农公司开设的专用账户,偿还贷款本息授权经营行直接从专户扣划,剩余部分在支付运维、管理、保险等费用后纳入村集体收入,按计划进行分配。

由企业申报核准建设的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按每30千瓦带动一名贫困户,每户每年3000元的标准由县扶农公司与建设企业进行扶贫资金结算,剩余部分归企业支配,持续20年。

户用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收益,由各乡镇政府根据本乡镇贫困户分布等情况统筹分配,分配方案经乡镇党委会议通过后报县扶农办备案,扶农公司根据已备案的分配方案兑付收益。

第五章  分配流程

第十二条  扶贫电站收益资金分配工作流程:村委会制定当年收益分配使用方案→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扶农办审批(备案)→收益分配方案乡村公示→县乡扶农公司进行对户支付。

村级和户用分布式电站的收益由光伏扶贫电站所在村委会按照收益分配原则制定分配方案,乡镇审核上报县扶农办备案后由县扶农公司按照分配方案建立收益分配台账,分批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扶农公司,由乡镇扶农公司将收益直接分拨到受益户。

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应兑付给所带动贫困户的收益,统一拨付到县扶农公司。按各村带动贫困户数量,分村向县扶农公司上报经乡镇审核、县扶农办备案的收益分配方案,县扶农公司根据分配方案拨付资金。

县供电公司要将电站上网电价及省级补贴所对应的收入按季度结转到扶农公司专户,光伏发电国家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扶农公司专户。

第十三条  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量、发电收入、运维费用、占地补助、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须及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改局、扶农办、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责任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挤占、挪用电站收益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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