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督办发〔2009〕16号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根据部领导批示精神,现将《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
二○○九年六月十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家土地督察职责,规范对重大土地问题的实地核查工作,提高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土地督察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土地问题,是指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信访和通过其他途径反映的土地违规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问题。
本办法所称实地核查,是指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履行土地督察职责,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督察区域发生的重大土地问题进行现场检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作出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开展重大土地问题实地核查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独立行使土地督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三)不改变、不取代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职权;
(四)快速反应,亲临现场,查清事实,正确处置,及时报告。
第四条 对重大土地问题开展实地核查,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以下简称国家土地督察局)独立组织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土地督察局应当根据土地督察工作总体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土地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工作预案,科学预防和有效应对相关土地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