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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附补偿方案)

2018年06月04日 17:33来源:同安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日前,厦门市同安区政府公布了关于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了补偿方案和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房屋征收决定

因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需要,现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及四至角点坐标详见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详见附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

联系电话:0592-7130587

三、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1.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征收范围图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8日

附件1

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

道路工程(洪塘镇段)项目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建设项目规划意见及附图、用地预审等材料,同安区人民政府已组织国土房产、规划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并论证,确定征收位于同安区洪塘镇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作为“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为维护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该项目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25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调整我市房屋征收补偿重置价格意见的通知》(厦府〔2016〕31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补偿意见的通知》(厦府〔2013〕4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2014〕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划管辖的公告》等系列文件规定,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厦门市同安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银湖中路1号

联系电话:0592—7130587

二、房屋征收组织协调单位: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人民政府

地址:厦门同安区洪塘镇洪塘村洪塘里228号

联系电话:0592-7052922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厦门恒源房屋征迁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同安区人寿大厦2403室

联系电话:0592-7122588

四、房屋拆除单位:厦门市华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同安区人寿大厦8楼

联系电话:0592-7037107

拆除单位必须对拆除工程安全负责,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并采取防尘降尘措施。

五、征收范围:位于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 “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范围及四至角点坐标详见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详见附图)。

六、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

七、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实施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非住宅采用货币补偿。

(一)合法批建房屋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根据被征收房屋的性质与用途、区位、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3.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装修补偿费

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无合法批建手续的房屋装修不予补偿。

(三)搬迁费用

征收非住宅房屋,房屋产权性质为办公、宿舍、仓库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每平方米7元给予二次搬迁费;机械设备设施等资产搬迁费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四)临时安置费

对被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征收公告发布时点的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根据市场租金评估报告确定征收项目临时安置费标准。

(五)按时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的,可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面积结合区位房屋补偿价的百分之十给予一次性搬迁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

区位房屋补偿价为设置于征收范围中心位置的标准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标准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的余额。

标准房屋为: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出让,砖混结构三层,层高二点八米,成新率百分之八十,水、电、卫生设施齐全,有独立阳台,外墙为涂料或条砖贴面,铝合金窗,夹板门,四至为相邻房产,无庭院,采光通风较好。

(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1.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地产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用房;

(3)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照,且行政许可证照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4)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2.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根据生产经营者近三年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生产经营期限不足三年的,以实际生产经营期限的年平均净利润确定。净利润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后利润额证明材料确定;税务部门无法出具证明的,根据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确定。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职工工资补偿标准,根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年的上年度厦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记录的职工平均人数确定。职工平均人数按下列办法计算:

(1)房屋征收公告发布时,上年度满一年的,按上年度计算。

(2)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之月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期间未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当月往前推算12个月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4.停产停业期限,统一按半年计算。

5.征收用于出租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实际经营者)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分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办法

(一)评估机构选定。依法首先应当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若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法自行选定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采用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1.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

房屋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从评估机构名单中(评估机构名单在征收范围内及http://www.xmta.gov.cn/xxgk/ggzypz/网站公布)通过自行协商一致或者以多数被征收人(超过被征收户总数50%)意见选定本项目评估机构:

(1)选定五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目的标准房市场评估价、同区域相同房屋用途的市场租金进行评估;

(2)选定一家具有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装修进行评估;

(3)选定一家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非住宅的资产搬迁费用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选定后,应及时书面告知房屋征收部门(银湖中路1号,联系电话:7130587),告知书应加盖社区或村委会印章并附同意选定该评估机构的被征收人签名资料。

2.由房屋征收部门随机抽取确定。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人代表、镇(街)、社区组织代表及公证机构参与监督下,根据前述评估工作需要,组织从评估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相应的评估机构。

(二)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十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装修房屋和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装修及增加附属设施;房屋产权转移、分割、析产;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迁入户口、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安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可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前应办理证据保全。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将被征收房屋完整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

十四、对采用不法手段骗取补偿或补助的当事人,要追回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五、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按我市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办理。

十六、本方案已在拟征收范围内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http://www.xmtfj.gov.cn/zwgk/ztzl/zsxxzl/zhblsxtz/与同安区人民政府http://www.xmta.gov.cn/xxgk/ggzypz/网站上公布。经公布之后,被征收人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该方案已报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备案。

附件2

同安东路(同新路——民安大道段)道路工程

(洪塘镇段)项目征收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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