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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理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2018年06月07日 09:40来源:国土资源局点击量:0

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要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农业-摄图网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提供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书;

2、原不动产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地上建筑物未建成的需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投资情况证明原件);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原出让合同书复印件);

4、转让双方签订的合同;

5、转让双方身份证明材料(转让双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转让双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需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新测量的宗地图;

7、土地评估报告原件;

8、企事业单位除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还需要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需提交企业监管部门、市国资委和市人社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原件(先由企业监管部门依据人社部门出具的职工安置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分别报请市国资委和人社部门审核并出具处理意见);股份制、三资企业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9、涉及协助法院执行、拍卖的,需提交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委托拍卖合同及成交确认书;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材料用(A4)纸复印。办理转让手续时,转让双方必须同时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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