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作为其用益物权的一部分,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的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都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一旦受到侵犯,其既可以从《物权法》的角度来保护用益物权的完整(《物权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对物权如何保护及方式,而且在第120条专门强调了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也可以从《合同法》的角度来保护承包合同权利的正当享有(发包方提高承包费即涉嫌违约,除非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