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技术规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治是指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灌溉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本办法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中央和自治区本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等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其它土地整治项目。自治区重点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 土地整治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和预算编制、实施准备、项目实施、合同段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后期管护和后评价等程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土地整治项目管理主体,负责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等工作。各级土地整治机构是土地整治项目的承担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制度,负责组织项目立项审查、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及后评价等。自治区土地开发整理建设管理局承担重大工程和自治区安排的土地整治项目。
(二)地州市、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申报、项目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地州市、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 除禁止公开的信息外,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土地整治项目审查等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其他规划相衔接。
(二)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楚,无纠纷;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后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明确。
(三)申报项目建设规模在3000—10000亩,建成后达到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项目,不受新增耕地指标的限制。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不低于10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四)项目区划分宜以乡(镇)、村行政界线为界,实行整村推进。项目区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牧场应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职工的同意。
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每年5月底前,由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会同财政局联合申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