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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2018年11月27日 17:55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目前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使用权价值急升等原因导致不少因土地使用权转让而产生的纠纷问题大量浮出水面,那么现实中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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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除缴清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外,对房屋建设工程而言,还需要完成开发总额的25%以上。这是为了遏制房地产市场的炒地皮现象,规范房地产开发秩序。

具体来看,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如何处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人由于不严格按照法律规章制度来办事,给转让埋下了纠纷隐患。那么该怎么处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2、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3、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4、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三、如何判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合同无效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对认定合同效力有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通过穷尽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具体情形,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如何避免出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实践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出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受让方违约而引起纠纷的情况比较少见,更多的是因转让违约而引起的纠纷。为避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1、规范转让合同的形式。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书面合同,需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国有土地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一是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是作为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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