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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2018年12月20日 22:05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同地区税率有所差别,深圳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

一、深圳土地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1、要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的有关问题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9号)第十三款之规定:关于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核定征收率的问题:(一)普通标准住宅的核定征收率为6%;(二)非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核定征收率为8%;(三)无法准确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的,核定征收率为8%。

2、要按照《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的公告》(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第十一款之规定:纳税人在存量房转让环节,无法按照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8号第九条据实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8%的核定征收率计算征收,并出具《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深圳市土地增值税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的?

1、政策依据

根据《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的通告》(深地税告[2005]6号)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开征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批复》(深府办函[2005]93号)的要求,我市从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征收土地增值税。

2、释义

2005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不缴纳土地增值税;仅有2005年11月11日当日及之后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近年来,新房及存量房实行房地产销售合同备案制度,在实行备案之前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不需要备案,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认定?一般认为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还不能明确,但是有司法判决、调解、裁定等,法律文书能明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法律文书明确的时间为准。

三、深圳土地增值税如何预征?

1、对于专门从事房产开发的企业,因其开发周期长,预售的产品多,一般对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采取平时预征、竣工结算后汇算清缴的方法。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例如增值额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税率为60%。

2、预征率由西安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2015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14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3、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深圳购房者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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