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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2)

2016年03月15日 15:06 来源:资阳市人民政府

三、严格规范土地出让交易活动 

(十)市本级及雁江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交易,全部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各县(市)除工业用地外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的交易均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因特殊情况不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由县(市)政府集体研究后向市政府书面请示,市政府常务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十一)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主流媒体公开发布外,必须在《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以及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十二)土地交易机构在公告报名有效工作时间内,必须专人受理,对符合竞买资格的申请人必须一视同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报名。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严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竞买人信息。 

(十三)土地交易机构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联合申请的,在出让文件中要明确申请人须提交由联合申请各方共同签署的申请书,并须提交包含有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签订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联合竞买(投)协议。对竞得土地后拟注册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申请人须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合同签订方式等内容。土地成交后,应严格按照联合竞买(投)协议或以成立新公司的竞买申请签订《出让合同》。 

(十四)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按照土地出让方案确定的原则,由土地出让底价决策小组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前1个小时内集体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底价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前须严格保密,并指派专人送达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现场。土地出让底价确定的过程及结果,纳入集体决策的记录文件,存档备查。 

土地出让底价可以高于或等于出让起始(叫)价,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拍卖出让可采取无底价方式,其起叫价即为土地出让底价。 

雁江区政府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出让底价的确定,由雁江区政府土地出让底价决策机构按照资府发〔2008〕53号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 

(十五)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成交的,应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发出《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须明确约定以下内容: 

1.《出让合同》必须在土地出让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 

2.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在中标或竞得后自动转为受让地块的定金; 

3.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出让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 

(十六)《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对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必须明确约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按规定程序出让。 

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将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严格土地出让供后监管 

(十七)各地要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机制。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金融等部门配合,全面督促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信息监管平台,将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嵌入日常工作链条,明确责任单位、落实专岗专人,健全巡查队伍、保障工作条件,形成动态巡查责任体系。 

探索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的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定期将用地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土地情况、用地诚信档案等内容抄送银行等金融部门,切实加强对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的综合防控。 

(十八)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项目所在地醒目位置,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项目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等用地信息以及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九)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开工、竣工时间前30日采取书面形式向受让人发出提醒通知督促履约,同时提醒其违约责任。 

(二十)土地出让后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规划部门按相关规定出具新的规划条件,国土资源部门按新的规划条件完善用地手续。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国土资源部门未完善用地手续前,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按新的规划条件核发规划建设手续。 

对擅自改变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应依法查处。查处未到位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进行综合竣工验收,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一)建立完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申报和竣工验收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正式告知用地单位按期进行项目开竣工申报,用地单位须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开竣工。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对房地产开发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其土地使用情况尤其是容积率等进行严格审查。对超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须由用地单位补缴土地出让金。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二十二)对签订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用途或开发利用条件建设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未处理到位的,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抵押登记、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 

(二十三)县(市)人民政府是土地出让的主体,对土地出让工作全面负责,应充分尊重和有效督促职能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土地出让监管机制和工作制度,对已供土地进行全程监管。 

(二十四)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要对用地单位执行《出让合同》约定的主要指标进行考核评价。考评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考评结果作为评判企业违约责任、享受优惠政策、土地利用集约程度及实施低效用地退出机制的依据。 

五、其它事项 

(二十五)各地可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 

(二十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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