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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2)

2016年03月17日 13:28 来源:宜宾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工业用地指标体系建设。 

1.提高工业用地供地价格。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在土地评估价格基础上应按不低于土地取得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或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确定。 

2.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限。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工业用地分类,一类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二类、三类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不超过30年。 

积极探索出租、出让相结合的工业用地处置制度。 

3.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途。工业用地变更用途必须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由当地政府收回后按新规划用途依法处置,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同意土地使用权人提出改变用途的申请。 

4.健全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体系。 

工业用地项目要符合以下三类标准: 

投资标准:即单位面积土地投资强度和投资总规模。将投资强度和投资总规模作为项目准入和处置土地的前提条件,及时修订企业入园的投资强度标准。翠屏区、临港开发区、南溪区用地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江安县、宜宾县、长宁县原则上不低于180万元/亩,兴文县、高县、珙县、筠连县、屏山县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元/亩。对百亿园区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百亿以下园区单个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统一进入标准厂房。 

建设标准:用地容积率不低于0.8,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绿地率不得超过20%。 

土地利用标准: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产业发展方向、行业特点制订具体的土地利用标准,具体包括产出强度、亩平税收、单位面积就业吸纳值等。 

5.加强工业用地供后监管。建立工业用地综合验收制度。工业项目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划条件建设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国土资源部门按土地出让合同对建设项目进行用地验收。各园区管委会按投资强度和投资总额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限期整改。经法定程序认定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3号)规定处理。 

6.鼓励园区建设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强制推进标准厂房、多层厂房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和各类开发企业多渠道投资建设3层以上标准厂房和多层厂房,强化立体发展,提高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强度。 

7.位于产业园区内的仓储物流用地在土地出让方式、出让价格、规划指标设定上可参照工业用地方式进行处置,并不得分割转让。对其他控规区域内的仓储物流用地,规划指标按控规执行。 

四、切实加强对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级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全市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解决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要把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明确政府领导分工,确定有关人员专职负责。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财力投入等方面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加强宣传。资源禀赋决定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复制性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依赖于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搞好宣传教育,使全社会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到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转变思想观念,在抓好当前发展的同时,为宜宾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预留下用地空间,将节约集约用地变成全市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 

(三)强化工作目标考核。将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纳入市政府对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1.健全考核指标。对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的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内容中增加地耗指标下降率、产出增速指标和供地率指标(见附件)。我市2010年末地耗为1780亩 /亿元,到2015年要下降至1230亩/亿元(见附件)。产出增速指标达标值应为大于1,即单位建设用地GDP增速高于地区GDP增速。供地率指标按年度由市政府下达。 

2.对考核指标合格、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区)优先保障发展用地,并逗硬考核。 

各县(区)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务必于2014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措施制订情况报送市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意见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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