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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意见(2)

2016年03月22日 10:49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

(八)明确土地储备主体和范围

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三区政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和市政府授权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并纳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一同入库备案;各县(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

(九)加强土地征收补偿工作

各地必须将依法批准征收的城市批次建设用地及时依法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纳入土地储备库。

(十)加强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或同级政府授权的其他机构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整治,使之具备出让条件,未达到“净地”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出库出让。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土地年度储备计划,结合储备土地现状,适时提供“净地”供出让,确保土地出让计划实现。

四、进一步完善土地出让交易制度

(十一)规范土地出让信息发布

土地年度出让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向社会发布。土地出让公告必须于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20日发布,土地出让结果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让结果除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地方或省级主流媒体上公开发布外,必须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和南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公开。

(十二)完善土地出让交易环节

各县(市、区)除工业用地外的土地出让,统一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因情况特殊不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严格执行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出让人应终止供地、不退还定金。土地出让合同应严格约定交地时间、开竣工时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价款及缴纳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出让价款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且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五、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监督管理

(十四)严格实行土地出让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提醒、备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的外,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的,不得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通过地方基金预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也不得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奖励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让企业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

(十五)规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调整

1.土地出让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既定规划条件,非受让人原因确需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指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调整前和调整后的内容必须在批准调整后5日内由城乡规划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日。

2.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规划等审批手续后,用地单位须在30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期日应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时间为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经市、县(市、区)政府批准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并与土地使用权人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如逾期不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的,相关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办理下阶段审批手续。

(十六)加强土地供后监管

1.土地供应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已供应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土地出让价款、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等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供土地的开工、竣工、开发建设进度等情况实施巡查,对未按期开工、竣工的要查明原因,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监测、更新已供应土地的开发利用情况。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提醒用地单位(个人)在约定的开竣工日期前办理完善相关审批许可手续,按时开竣工。对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日期的,应查明原因并依法处理后,相关部门方可办理完善下阶段审批许可手续。城乡建设部门应在收到用地单位申请办理工程施工相关手续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环节,发放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凡因用地单位(个人)自身原因造成未能按时开竣工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约定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构成闲置土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十七)建立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开竣工申报和竣工验收制度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正式告知土地使用者按期进行项目开竣工申报,土地使用者须在取得工程建设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10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申报开竣工。对不执行开竣工申报制度的,纳入企业不诚信档案,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竞买。

建设单位申报竣工验收,城乡规划部门应严格按照已确定的容积率指标等,对开发宗地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用地单位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对超批准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城乡规划部门严格依法处罚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项目超容积率和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书面意见,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正式受理用地单位申报的时间为基准日,经评估机构核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未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办理土地分户登记。

(十八)加大违法违规违约用地查处力度

1.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闲置的土地,加快对存在问题的处置力度,争取早日动工建设;对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

2.加大土地出让价款追缴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土地供应及价款缴纳台账系统,对到期应缴未缴的发出限期缴款通知书,及时征收入库。因企业自身原因欠缴的,必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收取违约金。

3.加大违法违规违约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公开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将闲置土地及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十九)坚决查处违纪违法出让土地行为

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监察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以规范土地出让行为为重心,针对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确定及其执行情况、竞买条件的设置、出让方式的选择、出让底价的确定、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等重点和关键环节,及时发现、坚决制止并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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