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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绥化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 (2)

2016年03月25日 14:53 来源:绥化市政府

 

三、切实加强土地储备与抵押融资管理

(一)构建土地储备交易机制。各地必须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和土地储备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供应、统一管理”运行机制,依法按程序有序开展土地收购储备交易;完成前期开发整理的收购储备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按规定和政策统一组织供地,经营性用地一律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招拍挂出让。

(二)深化存量土地收储。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

(三)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四)加强土地融资管理。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举借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必须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土地储备机构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四、切实加强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管理

(一)严格执行征地补偿制度。征地实行货币补偿的,必须严格执行经省政府批复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做到同地同价;土地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30%支付给被征地的村集体组织,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70%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青苗补偿费按区片综合地价的6%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地上附着物及林木的补偿依法按评估价支付;各县(市、区)要统筹安排征地资金,坚决执行“先补偿、后征收”,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征地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和不予支付征地补偿款;切实加强征地资金管理与使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截留、套取征地补偿款。

(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地要依照相关政策决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按照符合政策、农民自愿、应保尽保的原则,采取失地农民、村集体、县(市、区)财政分别承担不同比例的“三合一”机制,多方筹措资金,组织人社、财政、国土等部门及征地的所在乡镇、村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养老保险,切实做到农民利益不受损、生活有保障;要积极探索和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户籍制度,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三)健全和规范征地程序。各地要严格履行调查、报批、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开征地信息,依法规范实施征地活动,严禁暴力征收拆迁,严禁不补偿到位先行征地,严禁不报批自行或先行征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社会风险稳定评估机制,依农民申请组织听证,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

(一)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管控机制。各地要把机制创新和制度管控作为推进合理节约集约用地的核心举措,建立并不断完善项目准入约束、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退出、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等机制,通过市场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形成以制控地、以税控地、以责控地的完整制度体系。

(二)严格项目准入标准控制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下达的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备案、审核、核准中要突出投资额与投资强度的审核并明确提出审核意见;城乡规划部门要加强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的审核,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容积率标准,容积率不得擅自调整改;国土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和用地定额,确定符合政策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小城镇建设,要突出搞好原有宅基地退出、复垦和合法再利用,坚决避免出现一户多宅。

(三)加强工业用地和园区项目用地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工业用地供应上,要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国家级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3000万元,省级开发区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2500万元,工业示范基地项目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不得低于2000万元,提高土地投入产出率;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且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实行用地差别化的政策,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要引导和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强化存量、闲置和低效用地盘活利用。各地要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严格实行批而未用土地与年度用地指标、城市批次用地挂钩制度,加大批而未用土处消化处置力度,缩小存量用地与供应用地的差距比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对符合法定标准的闲置土地,按程序依法启动收回;综合运用无偿收回、协商补偿、企业稼接、扩大规模等手段,深化闲置土地盘活利用;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五)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要建立房地产企业土地开发利用诚信档案,对招拍挂竞得土地后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开竣工的,要依法依规处理,向社会公示,计入诚信档案,作为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的依据,并入网上传部房地产用地开发利用诚信体系。

六、切实加强土地出让和供应管理

(一)规范执行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限制项目用地目录》和《禁止项目用地目录》,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供地政策。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从严从紧控制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项目用地。

(二)严格土地供应方式。严格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和划拨管理,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可以实行有偿使用;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应实行招拍挂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以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严禁应招拍挂而不招拍挂,严禁虚假招拍挂。

(三)加强地价标准体系管理。各地要依据相关规定,适时修订和公布执行基准地价,加快建立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城镇基准地价在土地市场中的调控指导作用;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按照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指标测算土地出让金,严格审核土地成本,测算的土地成本和土地纯收益作为招拍挂底价的参考依据,公开招拍挂收缴土地出让金;严禁对各类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出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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