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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2)

2016年05月13日 09:36 来源:睢宁县国土资源局

第四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一节 严格保护耕地

第十七条 明确保护目标

从保证全县粮食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的高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耕地保护和生态建设关系,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2010年全县耕地保护任务量目标为100773.6公顷(151.16万亩);2020年全县耕地保护任务量目标为102160.5公顷(153.24万亩)。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引导农业结构调整,适度推进故黄河地区生态退耕,实现耕地保护目标。

第十八条 严控耕地减少

按照建设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规模。加强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的评价和论证,必须把是否占用耕地作为评选方案的重要因素,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1.非农建设占用

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1077.8公顷(1.62万亩),其中2006-201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73.8公顷(0.56万亩);2011-2020年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704.0公顷(1.06万亩)。

2.其他减少耕地

规划期间废黄河地区退耕还林占用耕地5137.5公顷(7.71万亩),其中2006-2010年退耕3249.1公顷(4.87万亩);2011-2020年退耕1888.4公顷(2.83万亩)。

第十九条 强化耕地补充

坚持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并重,补充耕地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补充耕地地区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分等定级验收,将耕地质量、耕地保有量列入目标考核。

1.土地整治

规划期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855.5公顷(2.78万亩),其中2006-201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582.5公顷(1.91万亩);2011-2020年土地整治补充耕地1273.0公顷(1.70万亩)。

2.农业结构调整

规划期间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6445.2公顷(9.67万亩),其中2006-2010年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3739.0公顷(5.61万亩);2011-2020年农业结构调整补充耕地2706.2公顷(4.06万亩)。

第二十条 注重耕地质量提升

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推进高标准农田和万顷良田工程建设,加大土壤污染治理力度,积极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生态农业,提升耕地质量与经济效益。

第二节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第二十一条 确保基本农田保护指标

按照徐州市下达睢宁县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要求以及睢宁县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规划期内必须保持不低于91647.4公顷(137.47万亩)的基本农田,落实市级基本农田整备区面积为1530.0公顷(2.30万亩)

第二十二条 科学划定基本农田

落实上级政策,科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将大面积、集中连片、高质量等级的耕地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优质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共调入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98.3公顷(1.05万亩),全部为耕地。将低等别的、质量较差的、交通要道两旁的、零碎不易管理以及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调出,调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4525.1公顷(6.79万亩)。

睢宁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16个,保护片373片,保护块2519块,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0960.7公顷(151.44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91869.0公顷(137.80万亩),其中耕地85550.1公顷(128.33万亩),可调整园地3981.0公顷(5.97万亩),可调整林地1160.4公顷(1.74万亩),可调整牧草地1.7公顷(0.003万亩),可调整其他农用地1175.8公顷(1.76万亩)。

在古邳镇、王集镇、姚集镇和双沟镇等镇废黄河沿线划定1544.4公顷(2.32万亩)基本农田整备区,整备区内主要为内陆滩涂,规划期内将开发、复垦、整理成耕地,验收合格后作为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睢宁县2006-2020年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将占用部分基本农田,根据“列清单、留通道”的要求,将基本农田221.6公顷(0.33万亩)作为预留指标。

第二十三条 加大标准化基本农田建设力度

按照“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总体稳定”的要求,加大基本农田建设力度,加强不同类型的基本农田分类建设指导。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监测网点,加强基本农田地球化学环境监测与评价,定期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

结合“万顷良田建设工程”的实施,积极开展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通过设立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发挥基本农田示范区典型示范作用。

第三节 保护与合理利用其他农用地

第二十四条 总体要求

严格保护有林地、人工草地,强化农田生态环境建设,提升农用地生态功能,大力加强林地建设和园地建设,提高农用地产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加大林地建设力度

规划期内林地规模大幅增加。睢宁县林地面积规划到2010年、2020年分别达到9777.8公顷(14.67万亩)和11195.3公顷(16.79万亩)。结合睢宁县生态县建设目标,重点打造废黄河沿线荒坡荒滩造林,将一些低产园地退为林地,多途径地增加有林地面积。加强中幼林抚育和对疏林、灌木林等低效林地的改造,提高林地生产力。禁止毁林开垦和过度采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努力营造好主要流域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沿河防护林。

第二十六条 推进园地综合整治

规划期内保持园地的规模基本稳定,到2010年和2020年分别为7423.2公顷(11.13万亩)和7476.8公顷(11.22万亩)。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建立优势农产品基地,促进品种结构调整和产品质量提高。调整园地布局,引导新建园地向条件适宜的荒地集中发展。加强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第二十七条 合理安排和布局其他农用地

至2010年,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坑塘(养殖)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面积23966.0公顷(35.95万亩)。至2020年,畜禽养殖、设施农业、坑塘(养殖)水面、沟渠等其他农用地面积20635.1公顷(30.95万亩)。畜禽养殖用地以生态养殖基地为主,严格控制规模与布局,减少农业面源污染排放。

第五章 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第一节 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第二十八条 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期内,以进一步提升对城区以及五大工业集中区的保障能力为目标,确保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在27373.5公顷(41.06万亩)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超过28335.5公顷(42.50万亩)。各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分阶段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明确近期建设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第二十九条 保障重点,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重点工程用地。2006-201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56.1公顷(0.83万亩),占用农用地491.7公顷(0.74万亩),占用耕地373.8公顷(0.56万亩);2011-2020年,全县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3.8公顷(1.54万亩),占用农用地994.0公顷(1.49万亩),占用耕地704.0公顷(1.06万亩)。2006-2010年,建设用地增长速度控制在111.2公顷/年以内,2011-2020年控制在102.4公顷/年。

第二节 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利用

第三十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增长

合理的扩大城乡建设用地,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抑制土地粗放低效扩张,引导建设用地理性增长。到201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856.2公顷(29.53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169.4公顷(4.75万亩)以内;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0283.6公顷(30.24万亩)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3676.7公顷(5.52万亩)以内。

第三十一条 保障农村建设必要用地

新增占用农用地的宅基地只安排在中心村,其他农村居民点不再扩大规模,但可以在现有农村居民点用地上进行宅基地调整。中心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通过挂钩方式予以解决。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重点保障农村生产、农民生活必需建设用地,支持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的发展。2005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16871.3公顷(25.31万亩),人均农村居民点174.5平方米;规划到201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6686.8公顷(25.03万亩)以内;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6606.9公顷(24.91万亩)以内。

第三节 促进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

第三十二条 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到2010年,全县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第三十三条 积极盘活城乡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城镇现有建设用地的深度利用,加强对城镇内低效用地和零星分散土地的清理、收购、归并和前期开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全县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规模较大的客观实际,进一步加大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整理的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力争实现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的大规模减少。合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地安排农村宅基地,禁止超标准占地建房,逐步解决已有的超标准用地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三十四条 稳妥推进城乡建设用地挂钩试点。以睢宁县城乡结构体系为依托,以中心村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为依据,稳妥推进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工作,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促进农村居民点集中集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最终实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十五条 加强土地对工业产业发展的调整。合理调整工矿用地布局,促进规模利用。改变工矿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用地现状,促进布局集中。严格控制冶金、有色金属加工等工矿用地企业的供地。调整建材工业用地结构,鼓励企业利用工矿废弃地,停止耗地多、污染重的建材企业的土地供应。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五大产业集中区”用地管理。“五大产业集中区”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镇用地统一管理。严格限制“五大产业集中区”内非生产性建设用地的比例,推广多层通用厂房,加强“五大产业集中区”和县城的资源整合力度,实现“五大产业集中区”整体联动发展。进一步细化并严格实施工业项目用地定额指标,提高新建项目用地审核标准,努力提高存量土地的利用效率,新增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提升到150万元/亩以上。

第三十七条 推行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年度评价制度。加强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建设,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所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体系》。定期对睢宁县辖区内建设用地尤其是开发区用地的集约利用状况进行评价和分析,把握集约利用水平的动态。城镇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相挂钩。开发区的集约利用评价结果与开发区的升级、扩区相挂钩。

第四节 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用地

规划期内,对国家及省重大基础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涉及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点项目所需用地优先予以保障。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总规模分别达到7059.2公顷(10.59万亩)和7584.6公顷(11.38万亩)。

第三十八条 优化配置交通用地

统筹安排公路用地。鼓励利用现有道路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加强对外通道建设,形成区域主通道、城际交通通道及内部联系网络三个层次、功能清晰的综合交通网络。优先保障徐州至明光高速公路江苏段、宁徐路与104国道连接线、故黄河南岸公路(251-252省道连接线)和观音机场至台儿庄高速公路等的用地,保证实现县城节点和五大产业集中区30分钟内进入高速公路网目标。适度发展农村公路,到2020年基本形成比较完善的并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镇村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的农村公路网络体系。

合理配置铁路发展用地。适应全县沿东陇海建设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度增加铁路发展用地规模,保障铁路专线、路网干线等重点工程的用地需求,优化用地配置,引导铁路建设节约用地。优先保障徐宿铁路、徐沪铁路和睢宁县铁路支线专用线用地。

加强对航道选线节地的引导,防止盲目建设,鼓励利用现有航道用地,尽量少占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加快高等级内河航道网建设,提高内河航道等级,形成网络畅通、结构合理、系统完善、保障有力的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重点支持徐洪河、徐沙河航道升级改造工程建设。

整合港口码头用地。合理利用沿河岸线资源,加快港口码头用地整合,优先安排集装箱、煤炭、粮食、油气、铁矿、化工中转运输系统用地。优先支持徐州港睢宁港区建设。

第三十九条 统筹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按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节水型社会建设以及流域治理和防洪的要求,优先保障省、市、县重点水利设施用地,强化水利设施的规划选址和用地合理性论证。规划期内,重点安排废黄河、民便河、徐沙河、老龙河、老濉河、新龙河等主要河道改造、扩建工程用地,适当考虑饮水安全工程、水库建设工程等用地需求,优先支持南水北调沙集二站工程建设。

第四十条 合理安排电力基础设施用地

根据《睢宁县电力发展“十一五”规划》,综合睢宁县重点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规划期内满足500千伏睢宁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倪村输变电工程、220千伏仔仙输变电工程和220千伏魏集输变电工程等用地需求。

第六章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及管制措施

第一节 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四十一条 允许建设区

划定允许建设用地区20283.6公顷(30.43万亩)。主要分布在睢宁县城片区、五大产业园区和湿地公园,包括睢城镇、桃园镇、高作镇、梁集镇、双沟镇、庆安镇和岚山镇,其余各镇均有少量分布。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有条件建设区

划定有条件建设区980.3公顷(1.47万亩)。主要分布在县城片区和五大产业集中区,其它各镇的镇区和中心村也有少量分布。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农村土地整治规模已完成,经评估确认拆旧建设用地复垦到位,存量建设用地达到集约用地要求的,区内土地可安排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限制建设区

划定限制建设区155655.3公顷(233.48万亩)。限制建设区内主要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各镇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睢宁县南北两部分乡镇。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发展农业生产,开展土地整治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禁止城、镇、村建设,控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二节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分区

第四十四条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

中心城区为睢宁县外环路范围内,总用地面积约3981.3公顷。规划至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用地规模控制在2228.9公顷以内。

第四十五条 中心城区管制分区

中心城区内允许建设区面积2228.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398.5公顷,限制建设区1353.9公顷。

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一节 生态环境建设及功能分区

第四十六条 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

在优先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坚持生产、生活与生态并重,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规模,推进零星林地集中绿化,适度、有序开发滩涂资源,提高现有水域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和谐、安全、高效的城市生态建设。至2010、2020年,全县园地面积分别保持在7423.2公顷、7476.8公顷左右,林地面积分别保持在9777.8公顷、11195.3公顷左右,牧草地面积分别保持在3.0公顷、1.5公顷左右。

第四十七条 生态功能分区

1)南部稻麦生态功能区

主要为徐沙河以南地区,包括沙集、凌城、邱集、官山、李集、桃园等镇及高作、睢城、王集南部和岚山东部区域,面积767.65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43.39%。本区是睢宁县优质粮棉油生产基地,适合种植稻、麦、油料作物和中药材等,水产养殖条件较优越。本区应重点进行生态农业建设,特别是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生产的生态化转型,通过大力发展有机农业和绿色农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并进行农产品品牌建设,严格控制面源污染。

2)西部高亢沙、碱土区生态功能区

该区位于县境西部,总面积451.85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约25.54%。本区农作物种植麦、棉、花生、玉米和山芋,重点推广果树—意杨树—牧草栽培模式,发展奶牛业,到2005 年底,本区奶牛发展到近万头。本区中的岚山镇西部中低山残丘区,以淤土、山红土为主,缺水,土壤易被冲刷,因地制宜种草栽树,减少土壤流失,改善其生态环境。

3)黄墩湖洼地生态功能区

该区集中在古邳、魏集和姚集镇,面积96.24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5.44%。本区特点是排水不畅,地下水位高,极端年份作滞洪区。本区只能适度开发,始终把改善生态环境放在第一位。重点以兴修水利、土壤培肥为主。

4)废黄河滩地综合治理生态功能区

该区面积438.76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24.80%,是飞泡沙土集中分布地,自西部双沟向东横贯县境北部,是由黄河近代决口形成的。有机质含量变化幅度较大,速效磷、钾等养分含量随土属不同而不等。废黄河两侧、沙滩和冲积扇顶部宜退耕还林、栽树种草、发展大面积桑、果园,保护自然植被,防止水土流失。

5)城镇及近郊复合生态功能区

以16个镇为中心,围绕各镇经济社会发展近、远期目标及城镇性质和功能定位,建设各具特色的生态城镇。作为县域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睢城镇宜发展成为综合型生态经济城镇,建设以生态型第三产业、生态型工业、以及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产业构架,提高城镇基础设施的生态服务水平(路网、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绿化),强化功能建设,重视人居环境的生态建设,从物质和生活两方面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强化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文化的宣传。

第二节 创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第四十八条 农业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可持续发展生态农业模式:充分利用作物、畜禽、鱼等在生产中的时间、空间差异,实行立体种养、主体开发,建立高速运作的农业生态循环系统,形成一年四季均有产出的时空格局,同时,以无公害、绿色食品开发带动环境治理,促进农业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观光农业模式:根据农业、旅游业发展现状及开发优势,将县域北部(主要是庆安镇、梁集镇、姚集镇、古邳镇等镇)划为现代农业区,充分利用该区域现有农业产业特点。在该区建立起一批不同类型、不同特色,融生产、科研开发、休闲度假、观光旅游、文化研究、科普教育于一体的现代农业园。使该区成为全国一流农业观光区。

第四十九条 工业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集中区用地模式:鼓励各类用地向园区集中,重视各类园区资源的循环和节约利用,合理规划园区内的资源流和能源流,注重产品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达成各类生产环节的配套,改变土地分散无序利用的状况,实现基础设施的充分共享。

循环产业园区式用地模式:以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研究入园企业的产业链接关系,把上游企业产生的废物转化为下游企业的原料,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上将污染物排放量减至最低。通过园区内各单元间的副产物和废物交换、能量和废水的梯级利用以及基础设施的共享,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和废物排放的最小化,实现区域绿色生产和综合利用资源,建设循环经济型园区。

第八章 土地用途分区及管制规则

第五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睢宁县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100960.7公顷(151.44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57.07%。各乡镇均有分布。主要分布在睢宁县姚集镇、邱集镇和官山镇等镇。

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五十一条 一般农地区

规划到2020年,睢宁县一般农地区面积为29441.6公顷(44.16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6.64%。一般农地主要分布在各乡镇镇区、中心村周边的扩展边界内外。

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林业用地区

规划到2020年,林业用地区面积为8074.3公顷(12.11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56%。林业用地主要分布在废黄河沿线各镇,主要在姚集镇、古邳镇和魏集镇等镇。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规划到2020年睢宁县城镇村建设用地区总面积19783.9公顷(29.68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1.18%。主要分布于睢城镇、五大产业集中区、各建制镇和居住集中区。该区基础设施好,均位于全县干线公路附近,交通方便,城镇布局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全县商业流通和集市贸易的主要集散地。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村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独立工矿区

规划到2020年睢宁县独立工矿区总面积499.7公顷(0.75万亩),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0.28%。本区分布零散,范围广。

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不宜在居民点内配置的工业用地;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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