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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5月24日 14:30来源:株洲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和省、市属在县各单位:

《株洲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切实做好我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精神,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加快构建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服从大局,形成合力。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重大举措。各单位要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破除利益藩篱,密切分工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统一部署,主动对接。按照“四统一”要求,根据省政府在职责整合、机构设置、流程设计、政策制度、平台建设、实施步骤等方面的统一部署,县政府作为改革的责任主体,须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主动与省、市对接,确保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三)改革创新,稳妥推进。按照既定的改革目标,立足实际,大胆创新,构建适合我县特点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注意新旧制度的衔接过渡,妥善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三、目标与步骤

(一)总体目标

2015年底,全面完成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2016年底前基本实现统一登记发证;2017年底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2020年,全县形成管理规范、部门协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比较完善,且符合我县实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具体步骤

1.机构整合阶段。成立由县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的工作机构;建立县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整合机构职责;开展县本级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打基础。

2.全面推进阶段。到2016年6月底,完成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到2016年底,建立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3.规范完善阶段。2017年底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并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乡镇。到2020年底,形成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主要任务

(一)整合登记职责,组建登记机构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省编办《关于整合省级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编办〔2015〕14号)和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5〕32号)、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株洲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明确我县整合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

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职责,统一划入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县域范围内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在过渡期内,由县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满再根据上级部署将其纳入统一登记。

2.理顺登记与其他行政职责的关系。县直相关部门在职责整合中要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灭失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3.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县国土资源局为我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在县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股,同时,设立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国土资源部门的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4.确定和划转编制人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增设编制10名。统筹不动产登记相关资源,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要求,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从县国土资源局和房产局、县林业局从事登记的人员中划转9名(人员从县国土资源局划转5名,县房产局划转2名,县林业局划转2名),五年过渡期后,县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划入1名,总编制为10名。

5.建设不动产登记窗口。整合国土、住建、林业、农业的不动产登记办事场所,在县政务中心设立不动产登记窗口,建设不动产登记专用光纤,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顺利流畅开展,切实形成统一发证的有效能力,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推行规范化“一站式”服务。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的意见》(湘发〔2015〕15号)和“一乡一所一责”的建设要求,2017年,在全县其他建制镇分别设立8个不动产登记办事窗口。

(二)优化业务流程,统一登记发证

1.确定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应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类型。

2.制定工作流程。县国土资源局要结合我县实际,研究适应统一登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方面的程序、规范和制度,优化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县实际的统一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3.做好工作衔接过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到统一登记发证的过渡期内,县国土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要制定好现有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的移交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移交清单,有序做好移交工作。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审批、许可事项的业务流程以及相关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不因改革影响群众办事。

4.稳妥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县政府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适时发布公告,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县内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申请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三)搭建信息平台,推进互联共享

1.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为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县财政要尽快安排专项资金,加快推进城镇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和房地一体调查试点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

2.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在完成机构职责整合后,县住建、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进行规范化整理。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建成完整、一致、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重要基础,同时也为登记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数据支撑。要在2018年前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要在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入库。

3.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按照国家、省、市、县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包括计算、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信息系统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县国土资源部门要预留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市、全省、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4.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县国土资源、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共享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要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四)完善法规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不动产登记制度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县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县住建、林业、农业等部门,全面梳理我县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符合县情的“立、改、废”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登记信息数据标准、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等,结合我县实际,逐步建立指导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标准、规程、规范体系。

2.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按照省出台的登记人员管理、登记代理、收费标准、查询共享、簿证管理、信息安全保密等方面规范性文件,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以及不动产市场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党中央和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点任务,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大职责。该项工作由县深化土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推进全县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议事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责任。县不动产统一登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县编办要加强对全县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机构设置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县政府办(法制办)要做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范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审查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县财政局要出台相关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县住建局、林业局、农业局要协同县国土资源局认真落实好上级精神,扎实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协调做好职责整合、工作交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做好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工作交接、人员调配、窗口建设、资料移交、制度建设、信息整合、平台搭建等具体工作,加强登记工作管理,对登记错误、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泄露登记信息等违法违规情形,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三)强化督查指导和考核。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重大督办事项,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定期开展督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加快推进各项工作,督查结果纳入各相关部门绩效考核内容。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着力推进全县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统计和反馈制度,开展跟踪评估,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偏差。

(四)加强不动产登记队伍建设。从分散登记到统一登记,对登记人员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登记人员队伍作为重要任务。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调配、教育、培训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五)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改革工作的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相关部门将不动产统一登记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在党校开设相关课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平台,全方面介绍不动产登记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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