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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津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年05月24日 14:54来源:津南区人民政府点击量:0

各镇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津南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2015年11月30日起全面启动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现在我区由一个统一的登记机构,依据统一的法规和规范,在统一的登记系统上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发放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形成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体系,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顺利实施、平稳过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予以5年过渡期。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原则。贯彻落实国家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实现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个统一”。

(二)坚持便民利民原则。按照各类不动产登记事项统一由一个登记窗口受理、一个登记机构办理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各类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减轻企业群众负担,更加方便企业群众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坚持工作连续性原则。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继续有效、逐步替换,建立各部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新老制度有效衔接,做好舆论引导和解读,实现不动产登记工作平稳过渡。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统一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部署,全面推进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制度建设、簿册证书启用等工作,既明确责任分工,又加强部门协调沟通,积极推进,力争按时完成统一登记工作目标,确保我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三、主要任务、分工及时间安排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将区房管局产权科、登记中心、测量队三个部门划转至区国土资源分局,组建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承担土地登记、房屋登记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职责。2015年10月底前完成机构编制调整,11月20日前完成有关机构、人员调整和挂牌前期准备等工作。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牵头部门为区国土资源分局,配合部门为区编委办、发展改革委、农经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房管局、地税局,具体负责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

(二)做好经费保障及资产处置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要求,做好登记收费主体变更、相关资产划拨、产权大厅房产租赁等工作。2015年11月20日前,将我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完成产权办件大厅房产租赁合同的签订,与区房管局完成办公设备的调配,确保11月30日前相关场所和设备具备全面受理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条件。

(三)完成登记资料移交工作。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和农经委等相关部门做好登记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接收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基础档案保障。2015年11月中旬前完成移交工作。

(四)做好有关培训、宣传工作。组织全区不动产登记人员,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登记系统等进行全员培训。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前,在媒体发布公告,并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建立不动产登记联席会议制度、不动产统一登记应急机制,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整合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保障措施,全方位同步推进有关机构和职责整合、人员编制划转、资料信息移交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稳妥推进。

(二)做好各项保障。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根据职责和机构整合情况相应划转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区财政在经费上要予以充分保障,确保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历史资料移交、登记数据补录、相关信息共享、政策文件制定、职责和机构整合、人员划转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等工作,确保衔接顺畅。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整体把控进度安排,实时与市国土房管局对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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