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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干措施的意见(2)

2016年07月27日 16:07 来源:钦州市政府网

四、落实支农政策,增加农民转移性收入

(十二)增加农民生产补贴收入

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认真落实中央和自治区种粮、良种、农资、农机具、能繁母猪、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农林业保险等各方面补贴政策,确保政策力度不减弱、农民实惠不减少。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对我市农民生产性补贴的投入,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十三)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水平

加快健全和完善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为基础,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为补充的“三保三救”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增加财政对残疾人扶贫的投入,各种扶贫资金要向农村贫困残疾人倾斜。不断完善农村残疾人康复与残疾预防工作,保障农村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机制,增加农村残疾人收入。支农惠农政策要优先覆盖残疾人。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提供方便可及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基层残疾人组织在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鼓励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各种社会化服务组织帮扶残疾人。

(十四)加大农村扶贫解困力度

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提高农村扶贫对象收入水平。大力实施推进产业化扶贫、贫困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雨露计划”,落实小额扶贫贷款政策,建立健全扶贫解困工作机制,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增加农民收入,促进贫困村发展。

(十五)加大库区移民的扶贫开发

加强库区移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减免库区移民子女的学杂费;要进一步致力于开发性生产,变单纯救济型为积极扶持型,变单纯安置型为开发安置型,加大后期扶持力度,以安置库区劳力为重点,以移民安居乐业为目标,坚持农科教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发资源,以发展林下种植、养殖业为主,乡村旅游业等三产项目和务工为辅助手段,扶持库区移民多种途径增收。

(十六)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巩固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政府补助标准。加快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做到先保后征,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抚恤优待标准与物价挂钩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提高农村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补助水平,在中央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增加10元;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2年的人均290元提高到人均340元。鼓励有条件的县区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加快缩小城乡之间、市民和农民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差距。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十七)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降低农民文教卫体支出负担,减少农村公共服务消费品支出。坚持普惠性和公益性原则,构建农村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推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进程。健全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无缝衔接的资助体系,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工程,完善农村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深化农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深入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和农家书屋等农村文化体育建设工程。

五、建立完善产权制度,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

(十八)扩大农村土地和林权收益

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支持农民从土地流转中获取财产性收入。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开发和流转方式,加快城乡土地市场一体化建设步伐,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依法合理提高征占用补偿标准,提高农村土地价值和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通过培训失地农民就业、租赁、经营等手段,帮助失地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快建立林业产权交易平台,保护、发展和实现林农利益。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稳步规范推进城乡土地增减挂钩,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收益。

(十九)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规范化管理,引入社会资本盘活农村“三资”,壮大农村集体资产。培育农村经济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探索建立集体产权交易平台,让农民从集体“三资”市场化运营中获取更多收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健全利益联结机制,探索农村集体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的有效实现形式,对农村集体资产量化确股到户,让农民享有按股分红的权益。鼓励农民通过土地经营权、资金、资产入股等方式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资本保值增值。

六、深化农村改革,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十)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推动,引导农民参与,扩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用3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加强土地流转服务和仲裁体系建设,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流转的专业交易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

(二十一)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引导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大力培育自治区、市和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推进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项资金,加大财政和贷款贴息扶持力度。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制定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开展家庭农场登记和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引导农户联合成立合作农场。加强持能培训,培育更多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队伍。

(二十二)深化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加快城乡户籍一体化改革步伐,进一步放宽中、小城镇落户条件,坚持自愿原则,对失地农民、无地安置移民及进城就业、创业、务工的农民给予办理城镇居民户籍手续,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二十三)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加快培育以农业公共服务单位为依托、合作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专业大户为补充的多层次、多形式、多元化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稳定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经费保障,完善提升基层农技推广条件能力建设。创新以动物疫病防控、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农机社会化服务等为重点的农业经营性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积极探索“专业服务公司+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社会化服务模式,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积极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产品营销等系列服务。探索扶持经营性服务组织机制,鼓励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公益服务项目。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中的作用。

(二十四)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

加强农产品物流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现代流通业,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交易方式,做大做强农产品营销网,鼓励发展特色农产品营销网站;积极推动“农超对接”、“农校对接”、“农企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农产品运销批发单位和集体消费大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支持生产基地、合作社到城镇社区菜场直供直销;鼓励参加境内外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积极开拓农产品市场。

七、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农民收入倍增扶持政策

(二十五)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按照总量依法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农力度,为增加农民收入提供强力支持。严格落实财政支出重点向农业农村倾斜,确保用于农业农村的总量、增量均有提高。调整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结构,提高农业生产、农村公共服务、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比重,扩大农业技术推广、农业产业化支出总量和农业生产性补贴规模。加大农民创业财政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农民自主创业。加大粮食作物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逐步加大生态补偿、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水源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投入。完善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办法,加大财政奖补资金投入,进一步扩大受益人口覆盖面,支持村级公共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建立集政府担保、金融服务和保险保障于一体的“政银保”农村贷款担保体系。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乡镇增设营业网点,扩大支农贷款领域和贷款额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支农主力军作用。继续扩大农村金融市场准入,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农村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农民出资入股发展村级互助资金组织,完善农户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制度,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开发多样化的小额信贷产品,进一步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户担保贷款,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立农业担保公司和特色主导产品风险专项资金。创新担保方式,大力开展林权抵押、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贷款。

(二十七)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

开展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增加农业保险试点品种,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各县区要围绕广西农业产业化“339”工程,对优质稻、糖料蔗、畜禽、速丰林、水果、蔬菜、桑蚕、茶叶、优势水产品、中药材等主导产业、主导品种开展试点,实现农业政策性保险全覆盖,使更多农民在更广范围内享受到农业保险保障。积极探索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公司参与农业再保险,加强财政支持,通过设立巨灾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建立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二十八)扶持微小企业发展

凡符合自治区、市微小企业扶持政策的农民创办的企业均予以支持。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登记;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于经纪执业人员备案登记。

(二十九)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制度,重点加强农村教育、计划生育、土地征用、农民建房、农村交通、合作医疗、产品销售、专业合作等领域和环节的监管,防止损害农民权益行为发生。整顿农村市场秩序,加强农资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机制,防止因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增加农民生产成本。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行为,保障农民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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