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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抚顺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07月29日 14:39 来源:抚顺市政府网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专项资金严格按《辽宁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实行项目管理。市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年度整治任务开展立项、规划、设计等项工作,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提出项目预算。立项评审、技术复核、监督检查等管理性支出通过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须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评审,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核定项目预算。预算评审费用通过项目专项资金列支,取费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的计费标准。列支预算评审费用后,项目不得突破省财政和国土部门确定的亩均投资,若突破亩均投资,则从预算评审费中削减。项目的决算评审费用依据决算后的工程施工费重新计算后支付。

第二十九条 项目资金分配比例及拨付方式

(一)工程施工费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施工费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工程进度达到50%时,由市征地整理中心核定工程量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20%;工程进度达到80%时,由市征地整理中心核定工程量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50%;工程进度达到100%,由市征地整理中心进行技术复核、经市政府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拨付县区财政部门80%;工程施工费余款待决算评审后,将工程款拨付到95%,剩余的5%为质量保证金,一年后,工程无质量问题无息办理质保金支付。

(二)其他费用按承担项目的工作量待项目决算评审结束后,由市财政部门批准拨付,其中竣工验收费中工程验收费的50%、工程复核费的100%、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的80%及工程监理费的100%拨付给市征地整理中心;业主管理费的40%作为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项目建设管理资金,依据年度项目的实际情况拨付给相应部门;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的剩余部分拨付给县(区)财政部门。市征地整理中心和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明确责任,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待复垦工程结束纳入拆旧区后,依据省国土资源厅技术复核结论拨付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施工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县(区)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完工验收后,市财政部门或国土资源部门须委托政府投资评审机构对项目进行决算评审,准确核定项目实际投资。前期工作费以预算评审结果为依据确定;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以工程费决算评审结果为依据进行计算确定。决算评审费用不得高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中“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核定的额度。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按照《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的自查工作,自查时必须有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自查合格后,向县(区)政府申请初步验收,县(区)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征地整理中心对竣工项目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工作应包括对项目工程量和质量的复核、对项目管理材料完整度和真实度的复核、对耕地质量等级的再评定,技术复核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报告、技术复核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决算审核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招投标有关材料、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及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竣工图以及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二)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

(三)查阅报验资料

(四)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工程数量及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完成、技术复核、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实施管理、工程监理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区群众参与情况,项目验收组织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项目档案,项目所在地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六章 工程管护和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区)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第四十条 经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四十一条 县(区)政府、乡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护,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变卖工程及设备。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实施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项目实施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实施涉及村庄撤并等财产权益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互换,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水务和农业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十五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和收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擅自越权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的,报多建少,报优建劣的;(二)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三)转借、转用资质证书或转包分包项目的;(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五)对监理、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进度问题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媒体曝光等事件的;(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测绘、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诚信考评。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规定工期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将终止该项目实施,并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资金,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项目法人接受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业、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在本办法中未规定的内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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