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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16年07月29日 17:30 来源:丹东市政府网

第四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验收的自查工作,自查合格后,向县(市)区政府申请初步验收,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在竣工验收前委托市级土地整理机构对竣工项目进行技术复核,技术复核结束后,市政府组织国土、财政、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的资料:项目验收申请、初验意见、技术复核报告、竣工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项目结算决算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报告、招投标有关材料、规划设计与资金预算及规划设计变更等相关材料、竣工图及项目实施的影像资料等。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政府组织验收组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向项目法人下达通知。

(二)听取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规划设计执行和工程任务完成等情况的汇报,并接受专家质询。

(三)听取项目技术复核情况和项目区群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意见。

(四)查验报验资料,汇总内外业检查资料。

(五)实地查验项目的建设质量和工程数量。涉及工程质量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及有关质检部门意见等相关材料。

(六)农村土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应根据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开展耕地质量、土壤质量评定。

(七)验收组形成竣工验收结论,并向项目法人反馈。

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下达验收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政府提出整改意见,责令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应明确责任依法处罚。

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划设计执行、实施方案执行、工程质量及建设任务完成、技术复核、组织管理机构建立、实施管理、工程监理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区群众参与情况;项目验收组织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负责项目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并向市国土资源局移交项目档案,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工作。

第五章 工程管护和土地权属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县(市)区政府根据工程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确定工程管护主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

第三十八条 经受益村的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可依法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落实工程管护主体。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应当加强对整治项目工程管护主体的管理。工程管护主体应当按照合同规定进行管护,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变卖工程及设备。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实施前,要按照确权在先的原则,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手续合法,没有产权纠纷。项目实施中,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尊重权利人意愿的前提下,及时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组织签订权属调整协议,并确保调整结果公开、公平、公正。项目实施后,要根据权属调整方案和调整协议,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土地相关权利,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部门根据验收文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涉及村庄撤并等财产权益的,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自主决定,不得强拆强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的土地互换,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平等协商解决。除飞地、插花地外,项目区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六章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各级财政部门和项目法人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

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和使用必须控制在项目预算范围内,不得办理超范围、超预算和虚列的支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资金预算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拆迁补偿费)、不可预见费等。

使用市级以上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预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使用县(市)区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工程实施中发生变更、增项,资金由相应财政部门审核。竣工验收后工程决算由项目法人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备案。

第四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不得擅自扩大项目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

第四十六条 项目施工费由项目法人按项目实施进度核拨给项目施工单位及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资金。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项目法人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竣工决算后的资金结余,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另行安排用于新的项目。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项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批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法人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缴回。

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委等相关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第五十条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发现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及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和收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虚报项目或擅自越权调整项目设计和预算的,报多建少,报优建劣的;

(二)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随意转拨项目资金的;

(三)转借、转用资质证书或转包分包项目的;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弄虚作假,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五)对监理、施工管理原因造成的项目质量、进度问题处理不当,引起集体上访、媒体曝光等事件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对项目规划设计、招标代理、监理、施工、测绘、造价咨询等专业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诚信考评。对诚信考评差的单位取消在丹东市开展土地整治相关工作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项目实施周期超过规定工期一年仍未验收的项目,无特殊原因将中止该项目实施,并按原渠道收回项目资金。市财政和市国土资源部门将联合组织核查,如果发现有关单位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专项资金的行为,将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三条 项目法人接受国土资源、财政、水务、农委、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6日

最新消息:

丹东市组织验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日前,按照《辽宁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丹东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受丹东市政府委托,丹东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了由市农委、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住建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的专家验收组,对凤城市大堡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等19个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进行了验收。

此次验收的项目建设规模 11 万亩,投资 15800万元,新增耕地0.27万亩,包括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5个、土地整理项目 11个、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3个。专家组通过现场查验、查阅项目相关资料和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质询,认为各县(市)区政府在项目实施中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土地整治政策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所提交的项目基础材料比较齐备翔实,专家组一致同意上述项目通过验收。同时,专家组也对项目资料管理等问题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丹东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极大地改善了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了农村生态环境,深受广大群众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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