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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最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二)

2016年08月09日 10:28 来源:唐山市人民政府

2.统筹层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先建立统筹基金风险调剂金,逐步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实行市级统筹。

3.筹资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有条件的乡(镇)、村集体可对农村居民参保给予资金扶持或资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缴费补助。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我市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鼓励居民连续参保,对连续参保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应提高医疗保险待遇。

对城乡居民中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和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4.保障待遇。执行河北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差距。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政策范围内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50%以上。整合前后参保年限合并计算。

5.支付方式。积极推进在总额控制基础上,实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建立医疗保险市场化付费机制。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谈判协商等方式,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

(六)整合定点机构。按照“先纳入、后统一”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建立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准入原则和管理办法,强化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6年7月15日前,各县(市、区)依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当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

(二)做好审计工作。2016年7月底前,市、县两级完成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审计工作,财政部门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配合单位:市、县财政局、审计局)

(三)整合资源机构。坚持机构、编制、人员随业务整合的原则,按照市本级及各县(市、区)7月底前的时间节点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行政和经办管理服务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及相关资产、档案、信息数据等整合工作。整合过程中,要加强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行政管理职能和经办管理机构体系。(责任单位:市、县两级编委办;配合单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四)整合信息系统。按照标准统一、资源共享、数据集中、服务延伸的要求,尽快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招标采购工作,在完成招标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后,抓紧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和改造升级工作。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前,为保证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信息系统设立过渡期,过渡期内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同时运行,相应软件公司应确保整合期间系统运行平稳安全。(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五)整合基本险政策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过程中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不得自行调整政策。2016年8月底前,全市统一制定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各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六)整合两项基金。2016年底前,完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整合工作,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县两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七)整合大病保险政策制度。2016年底前,完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招标工作,将整合前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结余资金统一划入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唐山保监分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完善重大政策措施,领导推动全市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机构编制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机构编制组组长由编制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制定好本地实施方案,解决好组织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按时间节点全面完成各项整合任务。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单位在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各司其职,同频共振,合力推进整合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含路北、路南、高新区)负责协调解决整合后经办机构的办公场地、设施设备和整合工作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机构编制组负责管理和经办职能调整,合理设置机构,配备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协调衔接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能、编制、机构、人员、基金、资产、档案、信息数据、信息系统等整合工作,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服务。财政部门负责人员经费及资产整合,基金整合监督和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一补助资金标准,安排参保补助资金,做好管理经办工作经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招标采购、升级改造经费保障和对基金审计给予资金支持。审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整合审计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生参保及相关协调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残联部门负责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参与经办服务的商业机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管。

(三)强化督导调度。各县(市、区)要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工作,统筹谋划安排,强化督导调度,确保整合工作顺利完成。建立整合工作推进情况半月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于每月10日、25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四)做好舆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全面准确解读有关政策,积极学习借鉴各地先进经验做法,扎实稳妥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

(五)严肃整合纪律。各级各单位要严明政治纪律,把思想统一到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做到移交和接收工作手续齐全、合法。严肃财经纪律,完整保存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的文字资料和数据库,禁止擅自涂改、抽取、伪造、隐匿和销毁;不得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不得改变社保基金的资产和用途。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整合期间工作不间断、参保人员服务不受影响。坚决查处违纪行为,市、县两级监察、审计、财政、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纪律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管理,严厉打击医疗保险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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