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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6年08月31日 09:21来源:东莞市政府办公室点击量:0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办〔2016〕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助推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6东莞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统筹东莞市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城乡人口管理一体化,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经济发展均衡化。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以人为本,尊重居民自主定居意愿,稳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坚持分类管理、有序迁移,合理调整城乡人口结构;坚持统筹规划、全面布局,着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我市户籍制度政策目标。

二、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

(三)逐步调整我市入户政策,优先解决流动人口存量问题。进一步优化人才入户政策,畅通入户渠道,逐步吸纳在莞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异地务工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入户东莞。(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发改局、市社保局、市房管局)

三、创新人口管理

(四)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从2016年1月1起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非农业以及其他所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实行城乡户籍“一元化”登记管理,真实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房产、民政、土地及人口统计等部门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社会服务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健全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完善积分入户政策,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可通过积分等方式,阶梯式享受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就业扶持、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服务。积极拓展居住证的社会应用功能,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居住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切实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以及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社保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

(六)加强人口基础信息平台建设。根据省公安厅统一部署,配合建立完善覆盖全市实际居住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整合各有关部门的人口信息资源,落实接入省级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住房公积金、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层级、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责任单位:市电子政务办,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国土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七)加强人口信息管理应用。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完善人口动态采集更新机制,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提升人口基础信息采集率、准确率。实时掌握人口变化情况,加强人口数据统计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统计局)

四、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

(八)畅通入户新型社区的途径。严格执行《中共东莞市委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各镇街、市属园区成立新型社区居委会解决基层入户难问题的决定》(东委发〔2008〕1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各镇街(园区)新型社区作用,有效解决以“三投靠”(即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以外形式迁入我市且无自有房产和无集体户接收的流动人员的落户问题。(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局)

(九)放开直系亲属投靠。逐步放开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间相互投靠。夫妻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以及父母投靠子女不受婚龄、年龄等条件限制,申请人凭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

(十)放宽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及技能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入户条件。优化调整《东莞市条件准入类人才入户实施细则》,实现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毕业生以及经我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技能型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可直接申请落户我市。落户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迁移到实际居住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教育局)

五、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农业局,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

(十二)积极推动城乡教育事业均衡协调发展。进一步加大教育投入,切实保障城市新增居民教育权利。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制定出台鼓励政策吸引高素质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建立非义务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加快发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新增居民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加强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

(十三)建立完善覆盖城乡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创业管理体系,完善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为农村劳动力和新落户城镇劳动力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加强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提高其转移就业能力。健全城乡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服务工作。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责任单位:市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卫生计生局、市人力资源局)

(十四)加快统一城乡居民卫生计生服务制度。将全省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全面覆盖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生服务信息网络。(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局,配合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保局)

(十五)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完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并惠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升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省、市和镇(街)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支出责任。(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委政研室、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城管局)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抓紧落实政策措施。建立户籍改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公安、发改、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国土、住建、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规范有序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全面准确解读中央、省和市的有关政策,及时总结、大力宣传政策在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群众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形成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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