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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全文)二

2016年11月14日 14:02 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5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07〕253号)和《关于做好北京市存量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管发〔2007〕6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2016年11月10日

相关拓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不直接通过经纪公司,而是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该账户属于银行。当规定期限内购房者过户后,该资金将划转到原业主的账户下,这个过程中银行扮演的是资金监管主体角色。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从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到房产交易过户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的时间,房产交易中存在“先付款还是先过户”的问题,只有采取资金监管才能真正确保二手房交易资金安全。资金监管模式要求通过银行的专用账户进行资金的冻结,在没有买卖双方约定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人员均动用不了资金。因此对存量房交易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大的意义在于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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