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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州北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最新消息)二

2017年03月03日 10:57 来源:花都区政府网站

(三)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搬迁(迁移)费、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一)搬迁(迁移)费

1.住宅房屋:2000元/户。被征收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搬迁费增加一倍计算,并一次付清。

2.商铺房屋:3000元/户。

3.企业、工厂等其他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搬迁费用通过评估方式确定。

(二)住宅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

1.货币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楼梯房11元/㎡/月、电梯房20元/㎡/月标准,依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2.产权调换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按楼梯房11元/㎡/月,电梯房20元/㎡/月的标准,依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周转用房,房屋征收部门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提供的周转房使用面积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积。

被征收人使用房屋征收方提供周转用房的,过渡期限内的水、电等费用自负。水、电等费用超过原征收房屋地段单价标准的,超出标准部分由房屋征收方支付。

六、经营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其中,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按20元/㎡/月的标准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被征收人负有清退被征收房屋的责任。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有合约约定的,依照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与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

七、搬迁时限奖励费用标准

(一)住宅和商铺类房屋

1.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含)内签约的,住宅房屋按150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的15%进行奖励。

2.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以外签约至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住宅按750元/平方米进行奖励,非住宅按房屋评估价的7%进行奖励。

3.超出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签约的,不给予搬迁时限奖励。

(二)企业、工厂等非住宅、非商铺类房屋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以地上附着物与土地等实物补偿的总额分级奖励:

1.补偿总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奖励5万元;

2.补偿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万元部分乘以2.5%;

3.补偿总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万元部分乘以2%;

4.补偿总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5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1000万元部分乘以1.5%;

5.补偿总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金额为基数11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1%;

6.补偿总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金额为基数200万元加上补偿总额超出5000万元部分乘以0.8%,上限为250万元。

八、安置房源情况

安置房源由区政府统筹安排。

属于住宅业主的被补偿人享受“拆一补一”政策(即签约之日起一年内被补偿人在花都区范围内新购一套商品住宅,享受首套房待遇不限购;且新购房屋享受免交补偿款范围部分的契税。

九、其它事项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重置价,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三)本方案未列明补偿标准的其它地上附着物,或住宅、商铺搬迁费用不满足实际需求的等特殊情况,以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十、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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