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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价格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市价格、收费以及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和反价格垄断等市场价格行为的地方性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
(2)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它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市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市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建议。
(3)负责全市价格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的价格工作;指导行业组织的价格自律工作。
(4)按照权限分工,负责研究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的原则和作价办法,对国家和省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提出市级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国家机关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发布市场信息,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拟定反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办法,研究提出价格调控和监管的建议。
(5)建立和完善价格调控体系,贯彻执行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研究制定征收计划和管理办法,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审核。
(6)组织开展全市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健全价格举报制度;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和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工作,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7)负责全市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及国家机关收费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
(8)负责全市涉案财产的价格鉴证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价格认定、价格信息服务、价格政策咨询等工作。
(9)负责全市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另外增加重要商品的监测预测、反价格垄断的执法职能及价格公共服务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