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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

官方网址:http://cpswj.bjchp.gov.cn

联系方式

地址:昌平区昌平路25号

电话:010-89749740, 010-89742303

邮编:10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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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本区水务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水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草案,提出水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有关水务方面的论证工作,制定本区的水资源利用、开发、节约、保护等规划。


(二)统一管理本区水资源,制定水资源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实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管理水文工作。


(三)负责本区供水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供水行业的技术运营、服务、供应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且监督实施;负责供水行业特需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本区自备井的管理;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


(四)负责本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组织落实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有关政策和标准。


(五)负责本区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需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本区河道、水库、湖泊、堤防保护管理工作,监测河流、水库、湖泊及饮用水保护区等水域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研究提出水功能区的划分,限制排污总量和水环境治理的意见,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本区水利工程和水务实施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重点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组织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八)组织协调本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管理,负责本区水土保持工作。


(九)参与本区水务资金的使用管理,参与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的经济调节政策、措施。


(十)组织协调、监督、执导全区的防洪抗旱工作。


(十一)负责本区的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处理各种水事纠纷。


(十二)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领导信息介绍

许正锋:书记、局长

主持党委、行政全面工作


李国峰:党委副书记

负责党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做好党群和干部队伍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政工、共青团、工会等群团工作,负责局行政办公、交通内保安全、后勤管理工作


李振和:副局长

负责水资源管理保护、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水政执法、农村管水员管理、农村污水治理等工作


王文旭:副局长

负责工程建设管理、防汛抗旱、质量监督、水务应急、水库移民、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全局经济统计和财务考核工作


栾吉福:副局长

负责水务综合计划、规划计划、水土保持、农村水务、农民安全饮水改造、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等工作


张 伟:副局长

负责供排水管理、污水治理、节约用水、信息化建设、水务科技推广等工作


王 文:纪委书记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工作


吴 云:工会主席

具体开展工会工作及局主要领导交办的工作

组织结构

办公室

负责本局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信息、议案、提案、信访、档案、保密、宣传、接待联络以及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重要文件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水务发展研究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


综合计划科

研究提出本区水务中长期规划,编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建立、管理水务工程项目库,组织编制重要水务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负责立项申报工作;负责水务资金使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水务方面的经济调节政策;负责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涉及水务的科技工作;负责指导全区水土保持和农田水利建设工作。


政工科

负责本系统干部职工学习,思想教育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党务及工、青、妇群众组织工作;负责纪检、行政监察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工作。


水政科

组织起草本区有关水务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草案;负责水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调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水资源管理科

负责本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组织水资源的监测和调查评价;负责水资源供需平衡;负责编制全区用水中长期和年度资源分配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取水和凿井的许可制度;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研究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水量的意见和办法;监测河流、湖泊、水库及饮用水区等水域的水量、水质,监督水源防护工作;负责协调流域水资源保护;负责水资源费征收工作;指导全区水文工作,负责地下水观测工作。


供排水管理科

负责编制本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工作;研究提出再生水利用的建议;监督管理供水单位的水质,指导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监督实施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负责雨洪和再生水利用及地下水人工排水和回灌的管理工作;负责排水许可管理和排水水质监测管理工作;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


工程建设和管理科

组织协调本区重点水务工程基建项目的建设和管理;监督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质量标准和工程施工的规程、规范;组织有关水务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建设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的管理及其综合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工作;负责重点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负责全区地表水的水文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财务审计科

负责编制本系统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各项水务专项资金;负责局机关财务资金管理;负责对水务专项资金的使用及效果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本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状况进行监督;负责涉及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监察工作。

直属单位

昌平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的组织协调,编制全区防洪规划、防洪调度预案、抗旱预案,落实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协调分指挥部和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及组织落实抢险救灾等工作。

 

昌平区节水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落实节约用水政策;负责节约用水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有关节水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超计划加价水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工作,参与节水项目的设计审查与工程验收;承担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收缴工作。

 

昌平区水土保持工作监督站

负责编制昌平区水土保持规划,负责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的组织工作;配合水政监察大队及有关部门查处破坏水土保持案件。

 

昌平区水政监察大队

负责在全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查处各类涉水事务违法行为和案件。

 

昌平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负责昌平区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按照行业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运行。

 

昌平区水利科技服务中心

负责水利科技推广与应用,负责全区水文工作,负责组织水利信息化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质化验、监测。

 

昌平区水务局乡镇供水服务中心

负责全区的农村地区及开发区企事业单位的供水工作,具体落实全区供水规划,负责组织各供水厂的生产运营。组建参与供水厂运行的协调和管理。

 

昌平区污水治理管理中心

承担昌平区污水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负责全区污水治理的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排污治理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分散单位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同区环保局共同负责污水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的验收工作。

 

水务站(11个)

(1)坚持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关于水利建设的法规、政策和方针,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辖区范围内水资源的治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配置和规划工作。落实上级任务,反馈基层信息,负责辖区内涉水事务的统一管理。

(2)负责落实区水资源和水利建设发展规划,在区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开源节流,保护环境,强化管理,平衡供需,持续发展的原则,组织对辖区内地表水、地下水、污水及雨洪水等多种水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全面管理.并根据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编制辖区内年度水利工程计划。

(3)负责辖区范围内各项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环境以及村镇供水、排水、防洪、污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并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4)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配合辖区内镇政府组织群众搞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防汛抗旱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防汛抢险工作,开展抗旱服务和组织调度应急供水工作。

(5)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所辖范围内的灌溉用水、居民生活用水、企业用水、环境用水以及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等涉水事物统一管理调度,提高用水效益。加强水利设施的管理,普查辖区内机井、泵站、塘坝、水池水窖、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及闸、坝、桥、涵等水利基础设施的基本情况,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制定管理办法。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绘制水利工程现状图、水利工程规划图、供水及水环境建设图、农业节水灌溉图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图等,并张贴上墙。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及蓄水、供水、用水、节水、水质、水土保持、防汛抗旱等各种涉水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建立完善水务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国家投入水利资产的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小型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指导和质量监督;负责节水、治污、供水、水土保持和防汛抗旱等实用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培育农村用水者协会等群众性服务组织,培训农民技术骨干;对水土流失和旱情进行监测,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和监测结果。

(7)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法规和规章,协助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法规和规章、破坏水利设施的案件进行调查。协调处理镇、村庄间的水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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