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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粮食流通、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自治区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动用自治区储备粮的建议。
(二)拟订全区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的建议,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三)承担全区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自治区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负责自治区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列入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范围及其他政策范围粮食品种的建议,负责政策性粮食和军粮供应与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
(四)起草全区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法规草案和有关政策并监督执行。
(五)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粮食执法检查和执法体系建设;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拟定粮食收购资格基本条件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拟订行业发展规划和粮食收购市场准入标准并组织实施。制定行业技术规范,指导全区粮食流通科技进步和新技术推广。研究拟订自治区粮油质量管理办法和地方质量标准,负责质量检验体系建设,保证粮油质量安全,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承担全区地方储备粮行政管理责任,制定自治区本级储备粮油调运和仓储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地方储备粮和自治区本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全区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仓储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区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布局,确定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并指导实施。
(九)指导全区粮食行业财会工作,汇总和分析财务会计报表,负责部门预算;负责全区粮食流通的统计工作。
(十)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