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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和限制有哪些?

2019年07月10日 16:55来源:土流网点击量:0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所以我们要合理的利用它。在我国,有一种土地类型是国有土地,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和限制有哪些?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有哪些?

由于我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划拨、出让、确认以及收回。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限制有哪些?

依现行立法的规定,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都可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权和使用权。但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不同,决定了权利内容有所不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可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未转变为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符合其他条件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而转让、出租、抵押是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因而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并无对权利本身的处分权能。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处分权能,是指使用权人对其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益以及相关义务的处分,并不涉及土地的终级归属。

依《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范围内。对于法定或约定不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客体的空间范围,可单独设定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他项权利。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办理:一是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依据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二条件约定,土地使用者可在期满180日前向土地主管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获准续期后确定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土地出让金及其他条件,重新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二是土地出让年限到期后,不动产权人也可根据到期之日的《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酌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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