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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及申请条件是怎样的?附管理办法!

2020年03月02日 10:04来源:临海市人民政府点击量:0

2020年2月27日,临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宅基地面积标准、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等相关内容作了详细说明,那2020浙江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及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一、2020浙江临海市农村宅基地建设标准是怎样的?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户宅基地原则上以间为单位安排:1-2人的小户安排1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50㎡;3—6人的中户安排2间,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00㎡;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建筑占地(垂直投影)面积限额125㎡。在村庄规划编制时,鼓励农村建房多样化、个性化,保护传统风貌格局,原则上应同时上报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对接驳在按规划部分房屋已建成的,原则上可按原规划条件实施)。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划小区建造套式住宅的,按以下标准:

(一)建造多层(六层及以下)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16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32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400㎡以下;

(二)建造小高层(七至十二层)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19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38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475㎡以下;

(三)建造高层(十三层以上)住宅的:小户建筑面积220㎡以下,中户建筑面积440㎡以下,大户建筑面积550㎡以下。

(四)已有立地式住宅但限额有剩余的,户宅基地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上的(含20㎡),应安置建筑总面积=限额安置建筑总面积×(1-现有房屋宅基地面积/户宅基地限额面积);限额剩余土地面积在20㎡以下的不作安置。户宅基地限额面积标准:小户50㎡,中户100㎡,大户125㎡。

二、2020浙江临海市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户内有效人口按以下规定计算: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与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社员和所育子女及依法收养落户的子女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独生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可按2人计算,一户多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代计算。

3、违反原《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未满18周岁的超生子女,但符合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生育政策,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违反2016年1月14日修订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超生子女须达到18周岁并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才可以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4、原籍在建房所在村的现役军人(军官除外)、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服刑人员,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5、在建房所在村有户籍记载,曾办理过征地农转非、蓝印户口的,且口粮自理和自谋职业的,未享受过保障性、福利性住房政策的,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6、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建房所在村尚有合法房屋的,因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拆除所有老屋后,可参照小户限额标准建房(父母房屋分家析产参照执行)。

7、家庭中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其中年满22周岁以上的可以单独立户;分户时应当落实好父母、老人的住房问题,凭赡养协议落实在一个赡养户,不能灵活挂靠、重复申报,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

8、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的未婚大龄女性(不包括离异女性),可单独立户审批。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应在与父母拼户的兄弟家庭计算人口数。

9、离婚未满5周年且双方均未再婚的,按离婚前的户限额标准执行;离婚满5周年的或离婚未满5周年但一方再婚满2周年的、或再婚未满2周年已生育小孩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

10、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

11、渔户在原籍村有土地可用于建房的,参照村民申请农村宅基地政策执行。

12、户籍尚在建房所在村的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退休人员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已享受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人员,不予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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