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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2015年11月03日 18:01来源:点击量:0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民所拥有的全部财产中占有较大比例,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现在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问题在于资金不足,若能扩大融资渠道,获得充足资金,将极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担保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卖价格优先受偿。那么,能否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呢?

  首先,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不得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三十四条: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上可知,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抵押无效。

  但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20)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规定:17.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

  我们认为,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精神,应当允许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从法律上来说,也应认定该抵押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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