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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的“唯一性”与“集体性”?

2016年01月19日 14:51来源:点击量:0

  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的“唯一性”与“集体性”?

如何理解农村宅基地的“唯一性”与“集体性”?

  1、《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由上文可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是村民基于其身份而无偿取得的,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如果想要出售村房,就要先符合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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