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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陕西省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16年03月14日 14:03来源:富平县人民政府网点击量:0

一 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 农用地、 商住地、 工业地)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8分)。

四 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 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六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 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 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 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

十二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5分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

(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 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

(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

(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

(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 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 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协议。

(二)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申请人所在组村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7日。

(三)经村组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由村、组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上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化要求,规划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并由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乡规划和其它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以文件形式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用地批复,核发《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六)用地批复下达后,村委会应将审批结果以及宅基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5日。

十七 宅基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申请;

(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

(三)《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其它相关材料。

十八 经批准后的农村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审批四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所牵头,实行"五到场"(即:国土资源所、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村、组及宅基地用户)划拨,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进行放线定界,同时做好宅基地划拨记录。

十九 村民住宅建成后,由户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涉及建新缴旧的,必须在旧宅基交还协议履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二十 农村村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达两年以上的;

(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

(五)因撤销、整户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的。

依照前项(一)、(二)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一 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和"小产权房"

建设;严禁城镇居民购置"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建设管理

二十二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二十三 村庄住宅建筑的布局要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住宅建筑风格应力求统一协调,并体现地方、民俗特色,同时严格落实房屋间距、设施用地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做到基础地平统一、首层标高统一、座向统一。

二十四 原住宅重建、扩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

二十五 对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批而未建的宅基地,在动工建设前户主必须到辖区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复核,国土资源所审查后汇总上报县国土部门复核,核发《复核通知书》。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复核意见,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宅基地方可进行建设。对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而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当年审批的宅基用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实施建设的,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按每平方米10-2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以及"空心村"治理

二十六 坚决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对一户村民拥有两

处以上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处。凡一户多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村庄整治等)将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使用。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造成的农村"一户多宅"问题,暂不能退出的,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宅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地或以收取土地承包费形式有偿使用,多占宅基地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二十七 所收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村组发展集体公益事业。承包费的收取由村组具体负责,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二十八 对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应依法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退出宅基地。对符合村镇规划,"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可依法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十九 各乡镇应依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空心村"治理计划,立足挖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并逐步消化和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

三十 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可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地方特色产业或农村养殖业发展。

农村宅基地税费征收及收费标准

三十一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按照法律

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税费的征收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三十二 税费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耕地占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

耕地占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收取,收费标准为:

耕地占用税:水地每平方米22。5元,旱地每平方米17。5元,按50%征收。

水利建设基金:每亩200元。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城建部门收取,收费标准为:

县城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0元;

庄里镇规划区村民住宅建设按建筑面积计征每平方米5元;

(三)城建、国土资源部门发放证书只收取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三十三 除上述部门依法征收相关税费外,其它任何部门不得乱搭车收费。

法律责任及处罚

三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二)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数量,多占土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擅自改变定点位置的;

(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的。

三十五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的,国土资源部门有权采用查封、扣押施工设备、建筑材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予以坚决制止。

三十六 对阻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七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情节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八 本办法由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九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县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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