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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为何缩水?

2016年05月09日 11:03来源:点击量:0

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不是七十年吗?为何缩水变为五十年。这是为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中国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分别有如下几种:(1)住宅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商品房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2)工业用地(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工厂、工业区)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3)教、科、文、卫等带有福利性质的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4)商、娱、旅等盈利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5)其他综合类性质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土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起开始计算,而并非是从购房者实际拥有房屋支配权时开始计算,因此,购房业主对土地的使用年限,肯定要少于法定最长年限。若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者须交纳一笔新的土地出让金,申请延长使用年限。若申请未获批准,则该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不排除有以下原因:(1)政府出让居住用地时使用年限仅为50年;(2)政府出让地的用地性质为综合用地(如商住楼所占土地);(3)政府出让地的用地性质不是居住用地而是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而开发商却用来建住宅。如果是前两种情况,购房者可以与开发商协商确定房价,由于比通常的70年期限少了20年,购房者可以主张房价应低于同地段70年期土地使用权房屋市场价格的20%以上。如是第三种情况,开发商的这一行为涉嫌欺诈。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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